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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之行
更新时间:2002/12/5 16:46:07  来源:  作者:一路风尘  阅读253
    许昌县看守所之行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一路风尘的从郑州赶到许昌,在约定地点与委托人见面,问候后就直奔县法院。向法官递交委托手续,阅卷,复制有关证据,留下联系方法,顺利完成了前边的工作。也许是前边工作太顺利了,接着就开始给我回报了。
来到看守所,递上会见被告所需要的一切手续,看守警察对其履行公事的进行审查,没有找出任何不能会见的理由,随后我们等待着进到看守所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谁知,看守警察却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安装有防护玻璃(近似防弹),用电话交谈的会见室。我们用带着疑惑的眼光看看警察,怀疑是不是警察给我们带错地方了。当确认这就是我们会见被告人的场所时,我们不得不向警察提出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警官、法官和检察官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可以单独会见、直接会见。别的机构的办案人员可以直接会见而我们却被限制在玻璃后边,还要通过电话交谈,这是对我们律师的歧视,是对我们依法办案的限制。”
看守警察也拿出一幅无可置疑的态度:
“这可是所里的规定,领导说了算,你们找领导”。
隔着看守所大门见到所长,把我们的意见向其陈述,所长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
“我们是按规定作的,那就是律师会见室。你想见就见,不想见就走。”
仍然佛袖而去。我们几秒钟回过神后,看守所的大门已经重重的关上了。我们决定到看守所的上级部门许昌县公安局反映。找到局长办公室,没有人。又推开一局长办公室仍然没有人。我敲响了法制室主任的门,很礼貌的进去,等主任放下手头的工作,拿出律师执业证说明原由。主任很有兴趣的听完我们的陈述,从其表情和态度,我们认为,我们的意见可能会被采纳。主任没有说话很快接通一位局长的电话,局长的声音从听筒传出,一幅不可一世的腔调:
“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办。”
法制室主任一脸的无奈,对我们耸耸肩。我们知道,我们的维权行动又一次失败了。但还是抱一线希望:
“让我和你们局长谈一谈?”
“可以。但改变现状的可能性不大。”
当我们再次从局长办公室失败而出时,我们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要求法院确认,看守所以这种方式限制律师会见权是错误的。在决定向法院起诉后,我们的心态反到放松了。
在起诉前我们决定先按看守所的“规定”会见被告。返回看守所,第一眼看到了住所检察室的牌子。我们灵机一动,决定向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反映看守所的违法限制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当我们如实向检察官介绍了情况后,检察官略一思考说:
“你请稍等,我去给你协调一下。”
然后走出门去。我们心里又出现了一线曙光,想到我们的合理要求总应该得到支持。但是,检察官同样带着和法制室主任一样的无奈回来了:
“他们正在达标,看守所条件差,所长还是不同意。”
但是,检察官却把所长叫来了,使我们能有机会在近距离一睹所长大人的尊容。在当面遭到所长拒绝后,我们非常坚定的说:
“所长,我们认为你的这种作法是违法的,是对律师的歧视,是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我们再次请求你,让我们直接、不是在玻璃后用电话会见。就象刚才其他办案人员一样进入会见区。”
所长回答:“不行,律师会见室就是那样。”
我们说:“没有任何设施,不能作记录的房间怎么让我们工作?怎么和当事人进行交流?怎么和当事人谈具体案情?怎么看到当事人身上的伤情?”
所长武断的打断我们重复着前边的话:“你要见就是这样,不见你就走。”
我们毫不退让的说:“我们办案到过的看守所不在少数,你们这是第一个这样的看守所,如果我们这样会见当事人,我们会向各级部门反映,通过互联网发布会见权被你们限制的情况,并且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你们的行为违法,前边已经有禹州市看守所败诉的先例了。如果是这样,你们看守所想达标就会遇到阻碍,不信?咱就试一试。”
也许我们的态度原因,一位老警察出来说话了:“你先等等,我去和他说说。”
老警察连同几个警察和所长进到看守所院内,紧急磋商。十分钟后,老警察出来告诉我们:
“现在的条件差,我们对别的律师也是这样的,这样吧,我们让你们进去,但要有我们的警察在场,行吗?”
我们回答:“其他律师不要求权利那是其他律师的事。但我们只需要直接会见,而不是在玻璃后用电话会见,其他的尽管不合适,我们不计较。”
老警察客气的说:“那你们进来吧。”
我们昂首阔步走进了看守所,依法履行了我们的职责。走出看守所我们又客气的分别向各个警察和检察官道谢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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