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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火车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02/12/6 15:38:25  来源:  作者:邱景辉  阅读225
    
刑法分则中有一个罪名是“劫持船只、汽车罪”,适用法条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那么,在明文规定劫持船只、汽车为犯罪行为的立法技术下,为何忽略了劫持火车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只能在专用轨道上行驶,火车就不可能被劫持吗?尽管要把影视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上升为现实的犯罪危险有点杞人忧天,但犯罪升级并不排除这种危险。况且火车一旦被劫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显然超过船只和汽车被劫持的情形。
尽管我们可以在劫持火车行为真实发生后再出台司法解释“参照劫持船只、汽车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毕竟给司法实践留下了原本可以避免的困难。
笔者以为,以明文规定与明文不规定的方式将火车和空中缆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排除在劫持型的犯罪对象之外是一个立法失误。随着科技的进步,还会有其他新型的交通工具面市。建议将“劫持航空器罪”与“劫持船只、汽车罪”整合为“劫持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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