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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大厦”的基石
更新时间:2002/12/14 9:08:55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547
    诚信“大厦”的基石
杨德寿 / 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
诚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个人品德的最低要求,《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民事活动四大原则之一。但这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就只能是个纯净的社会,其中有个别不讲诚信的人并不可怕。因为,那不过是诚信人群中的杂质,这些杂质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将不至于影响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
人之初,性本善。可惜,这种善只能保持在“人之初”。至于后来,人就不一定善了,所以我们就有了契约。这种契约既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但契约靠什么来实现呢?最初可能完全基于一个人的诚信,但这只适用于较小的交往范围。在此范围内,不诚信的人将很难生存,因为他们的任何不良表现都将为周围人所共知。
等到人们交往的范围逐渐扩大的时候,保证契约实现的基础即单纯的诚信将随之丧失自己的功能。因为,只要有足够多的交往对象,不诚信者有了更多的行骗资源,一锤子买卖现象便开始发生。为此,需要有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东西来约束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需要不诚信者付出代价。
于是,社会就产生了法律,以此来保证契约能够兑现。契约是记载立约人承诺的一张纸,讲信用者一定会按约行事。立约人不按约行事怎么办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可是,这种责任的承担,如上所述得靠强制力的干预。这种强制力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得真正发挥作用。在今天,离开法律的有效保障,契约的约束力极其有限。
那么,为什么今天出现了诚信危机?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律?不是的,而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不管用。何以这么说,假冒伪劣的盛行和法院的“执行难”就是最好的例证!法律为什么不管用?这又是因为执法者不管用!执法者不管用为什么还要他们充当执法者?这是因为决定执法者当与不当的权力不在老百姓。也就是说,人民无法通过民主选举和罢免的方式让这些不管用的执法者滚蛋,也不能让管用的人充当执法者。
起作用的法律能够让不守信用者学会守信用;反过来,不起作用的法律能够让守信用的人学会不守信用!除非他愿意自认倒霉。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是在什么环境下运行的?是在诚信“大厦”里。那么,诚信“大厦”是用什么建立起来的?是法律。而靠法律建立起来的诚信“大厦”的基石是什么呢?是民主制度。
诚信危机是专治制度国家的通病,所以这种危机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自古以来我们就有。从古代皇宫大臣的只报喜不报忧到大跃进的亩产超万斤直到今天广为流行的统计造假和会计做假账!在民主的国度里,总统与常人一样,也可由别人说三道四。在美国,一个莱温斯基差点儿把克林顿赶出白宫。反观我们,那一个贪官不是在东窗事发以后,报刊杂志才大张旗鼓地“清算”人家的罪行?平时的舆论监督哪里去了?其实,哪一个贪官的熊样老百姓不清楚?像五毒书记张二江、三盲院长姚晓红等等。其绰号不是早就有了,只是在事前老百姓不敢说便是了,报刊杂志也不敢说便是了。
在这种专治制度下,当政府都在说假话的情况下,当舆论机构都不敢说真话的时候,我们还能指望老百姓说真话吗?还能指望老百姓诚信吗?我们不是不想诚信而是不敢。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寄希望诚信会给我们带来好处,它只能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自古以来,讲真话的有几个人有好下场?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危机。那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实行民主制度,我们还无法让那些无能的、腐败的官吏滚蛋。
没有民主制度做为基石,诚信“大厦”是永远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杨德寿
2002年9月至12月
ydsmba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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