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画归属的另类议论 河水 据长江日报报道,1981年底,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等4位画家受省旅游局委托,为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创作大型壁画《赤壁之战》。该画全长1720厘米,高320厘米,绘制在7块九夹板上,整个创作历时一年零九个月。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之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但在晴川饭店装修过程中被拆毁。创作这幅壁画的4位画家以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为由将晴川饭店、省旅游局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晴川饭店在装修过程中将壁画拆毁,有没有侵犯四画家的著作权,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看法。 省旅游局委托四画家为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作画,四画家依委托进行作画,这实际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从这一合同关系来进行分析,四画家不应享有壁画的著作权,理由如下:首先,承揽合同标的本身就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的,其成果不是市场上的一般商品,而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的成果。省旅游局向承揽人定作的壁画显然是一种有特定性内容的成果;其次,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合同,即省旅游局提出要约,四画家承诺的诺成性合同,这里的关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的四画家在为饭店作画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受到不公允的对待;第三,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制作的特定成果,本案中承揽人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履行的要求;第四,承揽人一旦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按照事先约定给付一定的报酬,其制作的特定成果所有权也将随之而转移,如定作的特种机器设备、广告设计等等;第五,承揽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就应视为有效合同。本案中虽然没有具体订立书面合同,但并不影响该承揽合同的效力。这是从承揽合同角度谈的一些看法。 至于四画家提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著作权是基于作者创造作品而自动产生的,这里的“自动产生”,是指在没有来自外部条件因素的影响下,如由单位进行主持,并在创作选题、创作思想、人员调配、经费筹措等方面提出主导意见的;或者不是基于对某一合同的承诺下而产生的作品,如承揽合同。四画家依约为饭店作画,符合承揽合同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就不存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四画家在完成定作方的任务后,其成果一经交付,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告终结,饭店对此画就享有所有权。犹如广告设计一样,定作方获得广告后既有挂或者不挂的权利,更有改作他用的权利。因此,饭店根据经营需要对该画所作出的处理完全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只有在排除以上因素的前提下才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而本案是一种承揽关系,因而著作权也就无从谈起。 有人将《赤壁之战》称之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认定一幅画是不是“复兴的代表作品”,并不是因为被收入到《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就自然面然地成了“复兴的代表作品”,要认定为是“复兴的代表作品”,必须经过独特的认证和专家评审程序,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示,而不是随便说说就成的事。 有人提出对于有可能成为“未来文物”的壁画、大型城市雕塑中的艺术精品,可以实行强制性保护。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文物和艺术精品不是因为人为因素而成立的,之所以能够成为文物和艺术精品,能够流芳百世,除了它本身固有的价值外,还必须是经过岁月的磨难、洗刷,这个磨难、洗刷的过程既是人们对事物的一个认识过程,同时也是能够成为文物和艺术精品的沉淀过程。如果人为地将某物在其一面世时就规定为是“未来文物”,这实在有些幼稚可笑。在现代城市里存在着一些大型艺术雕塑,这些雕塑虽然可以称之为艺术品,但不能排除在城市建设中被改造、拆除,如果我们将这些现代艺术雕塑称之为“未来文物”,这不仅缺少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且有可能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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