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浪费罪” |
更新时间:2002/12/16 15:20:39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63次 |
建议设立“浪费罪” 李天伦 毛主席曾经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然而,反观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者可处以刑罚,但对于浪费却鞭长莫及。对此,广东省政协常委表示不满,据12月1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一次政协常委会上,常委们提出应该把社会上的浪费现象提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处理。 广东省政协常委们的建议确实道出了人们的心声。对于浪费,笔者也有很多感慨,也主张对浪费施以法治,在这里一并说出来,以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时下的社会,比起贪污腐败,浪费行为更加普遍。君不见, “一桌年夜饭,标价十一万”之类的公款吃喝,“房子建好了,又要炸掉”之类的决策浪费,还有,贫困地区的豪华政府、摆阔领导,可谓比比皆是。然而,说来奇怪,现在说起反对浪费,很多人是不以为然,他们会说:“吃点喝点,人之常情,也不是贪污受贿;有些浪费,但又不是装进个人腰包,法律也就管不着了。”更有甚者,还给浪费贴上了许多“标签”,公款吃喝被称作“联络感情”,决策失误被简化为“交了学费”…… “浪费无罪”的论调,反映出今日不少人对浪费现象的漠然态度,这是浪费形成风气的一大原因。我们应该看到,浪费成风,他们花的决不是自己的钱,只有是公款,他们肆意挥霍才不会心痛。我们更应该看到,浪费相比于贪污,更加可怕。贪污犯罪十分隐蔽,无论从数额,还是广泛程度都无法与浪费相比。我们经常听说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了贪污款,但几乎没有浪费款还能补偿的先例。而且,浪费本身,会造成许多漏洞和空子,不仅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土壤,随着浪费行为的公开化,更给老百姓带来严重的心理失衡,甚至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就拿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巨大浪费来说,它流失了国有资产,造成了许多人下岗失业,缺乏生活保障,破坏了国家经济建设,给国家造成了元法弥补的人、物、财上的损失;更加严重的是,失误的决策前后常常伴随着贪污和受贿,会带来更大的腐败和损失。 然而,法律却让人们看不懂:贪污会判刑,但为什么浪费损失上百万元、上亿元却构不成犯罪呢?恰恰就是“浪费无罪”的现状,使得浪费奢靡者有恃无恐,愈演愈烈,人民的血汗钱就在这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任凭一些人肆意挥霍,毫无顾忌。笔者认为,鉴于浪费的严重危害,只有以法治之,方能有效遏制。建议在我国《刑法》里增设“浪费罪”,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地位,挥霍和浪费国家财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让挥霍浪费者施以刑罚,必然可以威慑和处罚浪费行为。而且,可以提醒为官者尊重知识,崇尚科学,谨慎决策,时刻用好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否则,不光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损失,还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其实,给浪费公款者施以刑罚,是许多国家治国的一种手段。我国解放前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曾经对浪费行为设有专门法条,加以制裁。日本虽然经济远比我国发达,但是他们在刑法中设立了“浪费罪”以遏制浪费,维护国家的公共财产。有鉴于此,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有什么理由不追究浪费者的刑事责任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