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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不能成为无视受害人权利的理由
更新时间:2002/12/16 15:24:27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203
    “无法可依”不能成为无视受害人权利的理由
李天伦
12月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全国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深圳市中院驳回起诉。另据了解,贞操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以贞操权受侵犯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又是一起无法可依的案件!我们可以想见,受害人面对无法可依的无奈、失望、绝望,甚至是愤怒;我们可以想见,受害人被强奸后一定流下了滴血的泪水。难道法治社会竟然保护不了实实在在被侵犯的权益?这是人们不想看到的。这意味着,今天有贞操权缺乏依据被驳回起诉,明天就有其他的所谓“缺乏法律依据”的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这对于法治社会来说,只能是一种深深的悲哀。
“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又能怎么办呢?”在“无法可依”的案件里,法官们总少不了要说这句话,摊开的双手,显得十分的无奈。对此,一些人也表示理解。他们会说“谁不希望什么都有法可依呢,毕竟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问题就会暴露出来,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
但是,难道“无法可依”的痛苦就是走向法治社会必然的代价吗?换而言之,在走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能不能尽量少地避免出现这种沉痛的代价呢?当一个接一个“无法可依”的悲剧摆在立法者、司法者面前时,无论是法律和道德都不能无动于衷。
在笔者看来,在一个法治社会,或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面对所谓的“无法可依”,把法律视为力量的司法者至少可以拿起这么两个理论武器,而不应当一味地摊开无奈的双手。
第一个武器就是古老的法理。法官不能以无法律为由拒绝审判案件。各不相同的法律的背后,都有法律的普遍原理在支撑。通过这些普遍法理,纲举目张,衍生了无数条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与此同时,它还可以衍生出更多尚未制定出来但符合法理的法律。就拿“贞操权”来说,在它身上就存在许多法理:罪犯的行凶强奸是违法的行为,必然受到追究;受害人因被强奸,权益被大肆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救济,等等。有人会拿“无法可依”来说事,确实,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以枚举的形式列出“贞操权”,但是,我的疑问是:法官可不可以依照普遍法理进行判决?“无法可依”不能成为无视受害人权利的理由。
第二个武器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符合该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法院都可以受理,并进行审判。虽然现在实际把握的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此把握的依据,其效力一定小于《民事诉讼法》,在种情况下,具有独立精神的法官是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2001年1月,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曾判令侵权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在笔者看来,这是个应当予以坚持的理性的判决。
应该看到,法治社会是由每一个被侵犯的权益获得救济堆砌起来的,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应以“无法可依”为理由而无视每一个被侵犯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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