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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辨析》注释
更新时间:2002/12/17 0:52:38  来源:  作者:啃法条的法律羊  阅读339
    
注释:
* 本文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0级研究生。
1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285-286页。
2 马怀德先生曾提到过此种观点,参见马怀德:《行政裁决辨析》,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
3 龙强:《诌议行政裁决行为》,载《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6期。 此外也有学者将之称为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3页); 还有学者称之为行政裁判(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页)。
4 表达了相类似观点的著作有: 刘莘:《行政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等。
5 表达了相类似观点的著作有: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0页;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行政司法一章;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页;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5页。
6 所谓行政行为的模式化是指通过在理论上对各行政行为现象进行观察、分析、比较,找寻它们具有共同性的法律特征,并将具有相同法律特征的行政行为现象予以归纳、概括和界定,然后用一个相应的名称予以命名,并通过不断的锤炼和加工使同类行政行为的典型特征固定化稳定化,从而也为行政行为的法典化和法典注释提供了一种通用的标准性工具和前提。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行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即将制定的《行政强制法》也是对行政强制这一种行政行为模式化发展的一种总结。我国学者叶必丰认为这种行政行为的模式化具有沟通、定位和规范三方面的价值(具体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模式化》,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台湾学者将这种模式化的行政行为也称为型式化行政行为(参见[台]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载《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 第341页)。本文所进行行政裁决的理论辨析实际上也是在做行政裁决行为模式化的努力。
7 魏海波等:《行政管理学简明词典》,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另见朱维究:《行政司法诌议》,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1月5日。
8 韩国章主编:《行政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234-258页。
9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5页。
10 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11 可参见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的目录及前注③的目录。
12 肖峋:《论仲裁的性质及仲裁的适用范围》,载《法学杂志》1992年第2期。
13 参见 [台]翁岳生:《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第13—14页。
14 金彭年:《我国仲裁立法基本概念》,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15 同前注⑦
16 该条中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权在《商标法》的修正案草案中将取消,但这并不影响在本文中作为论据所要证明的论点。
17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8 苏庆、杨振由主编:《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8页。
19 1987年6月7日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发布了《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作了初步的规定。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此外,截止到1998年为止,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发布了农业(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或办法,对全国签定的三亿多份农业承包合同进行了规制。
20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21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22 参见“嫩江县彩印厂不服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界定复议决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年-1996年合订本)第791-795页。
23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相关章节。
24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25 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页。
26 还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裁决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裁决、仲裁机关裁决合行政管理裁决(肖时龙:《试论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及其可诉性》,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这其实是把法律用语中以“裁决”名义出现的一些“名不副实”的行为误以为行政裁决。
27 有关具体的条文有(由刘莘整理。参见刘莘:《行政法热点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第7章):《草原法》第6条、第18条,《森林法》第17条,《渔业法》第12条,《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53条,《专利法》第49条,第58条,第60条,《邮政法》第35条,《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4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商标法》第39条,《兽药管理条例》第47条,《医药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等。
28 这里笔者使用了“主要”一词是想表明“其他处理”中还包括另外一些行政主体对纠纷的处理,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保护机关在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污染单位与受害者之间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而其同时依职权可以要求污染单位对污染进行恢复性的治理,这里所谓的“恢复性的治理”也应属于“其他处理”中的一类。
29 张步洪、王万华编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法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13页。
30 参见柯天:《论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件的性质》,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七期。 崔魏:《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1 对于这一争论的过程可参见刘莘:《行政法热点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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