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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与“人文关怀”
更新时间:2002/12/23 9:55:57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533
    未成年犯罪与“人文关怀”

河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刚满15岁的小张是初中二年级学生,近日因参与一起出租车团伙抢劫案被送上了法庭的审判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依据该院在全国首家出台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充分采纳了该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内容,考虑到该生平时表现正常,系受人诱惑的初犯,决定判决缓刑,让小张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有人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充分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值得提倡;但也有人认为,法院对未成人的案外因素考察意见采用,可能会影响公正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综合考察各类因素。在考察各类量刑因素时,对罪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的考察,可能会因同样一种犯罪事实、情节而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并不奇怪,也不存在公平与不公平问题,因为犯罪者的个性差别各有不同,比如主观恶性,平时一惯表现,这都对最后决定刑罚至关重要。
在对犯罪者决定刑罚的时候,犯罪者的案外因素虽然不能对刑罚起决定作用,但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参考因素,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更要考察其案外的因素,这对于了解未成人是哪些因素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怎样进行矫治这些未成年人,使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极其重要。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罚时,对案外因素进行考察并作为决定刑罚时的参考因素不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人文关怀”的目的,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很不成熟,他们辩别是非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很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很单纯,有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和精神刺激,往往不计后果一时冲动,甚至采取极端手段达到目的。这些正是反映了未成人的情绪不稳定和思维不定式的一面。那么,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我们依旧用冷酷无情的法律去对付他们,将会将他们推向社会的边缘,使这些未成年犯罪者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来越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矫治原则强调的是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就是充分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保护,从而使冷冰冰的法律在未成人面前变得温暖起来。
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挽救失足未成人犯罪,在对未成人年犯罪的处理上,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也有的设立了专门审判庭,邀请了关心未成人工作并乐于做未成人工作的人到法院担任特邀陪审员。笔者认为,对于未成人的审判方式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外,还应当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进行审判,并辅以庭前教育、庭中教育、庭后教育、跟踪回访等措施。庭前教育,主要是走访社会、学校、家庭,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史,找出其闪光点,开庭前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庭中教育,主要是针对未成人在庭审中供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危害后果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庭后教育,主要是通过家长会见使其进一步认清自己犯罪行为,使未成人能够消除惧怕或敌对心理,促使未成人悔过认罪,痛改前非;跟踪回访,主要是在社会或者监所形成帮教网络,建立稳定的帮教组织,定期对未成年进行回访教育。
对于犯罪,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处,而是为了预防和矫治,虽然仍有犯罪发生,也有无法矫治的,但这并不影响制定法律的目的所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人文关怀”的特别保护应当有别于成年人的犯罪处理,这一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这一系列的“人文关怀”不仅会使未成人罪犯内心受到触动和感化,从而及早改邪归正,而且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会因此而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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