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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原告中途更换律师扭转颓局
更新时间:2002/12/26 21:21:06  来源:龙头论坛  作者:宋中清  阅读145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6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周营镇南孙庄村村民孙中雷(38岁)的儿子孙澳启(1999年11月14日出生)在家中不慎被一锅大米稀饭烫伤腹部、臀部等部位。孙中雷从本村经常赶集的村民那里得知:在薛城区金河乡境内薛(城)微(山)公路路边有个烧烫伤诊所,是治疗烧烫伤的专科诊所,据说那里的医生有多年的治疗烧烫伤经验。孙中雷夫妇便急忙租车送孩子到该诊所。当时诊所内的妇女翁元兰给孩子进行了包扎,又拿了一些“药物”让他们回家,第二天再来治疗。第二天孙中雷夫妇带孩子再来治疗时,孩子出现休克,急转医院途中孩子死亡。
翁元兰毫无行医资格,平时跟随过其夫殷昭河(乡村医师)打个帮手。孙中雷报案后,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了翁元兰。孙中雷通过其一位在某执法部门的叔叔找到薛城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孙中雷按照该某律师的安排没有参加翁元兰非法行医的刑事诉讼,也没有跟随检察院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翁元兰赔偿,而是直接到薛城区人民法院民庭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要求对方赔偿30310元,没有保全被告的任何财产。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而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翁元兰犯有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翁元兰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3月25日孙中雷来到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找到债法研究课题组。

二、恍然大悟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债法课题组的律师了解案情后,向孙中雷指出了薛城某律师的四个失误:
1、没有参加刑事诉讼,白白放弃了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翁元兰的判刑情况不予控告; 2、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失去了被告人为了少被判刑而积极赔偿孙中雷的机会和条件; 3、诉讼请求未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计算,少计算了18750元; 4、没有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被告转移财产后判决很难执行)。
孙中雷得知上述情况后恍然大悟,说薛城某律师欺骗了他。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债法课题组的律师告诉孙中雷由于民事案件还要开庭,诉讼请求还有增加的机会。

三、峰回路转,亡羊补牢
债法课题组的律师于2002年3月25日当天到薛城区房管部门了解情况,发现翁元兰和殷昭河夫妇的沿薛(城)微(山)公路门面房在户,尚未转移,当即申请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门面房。
孙中雷辞掉薛城某律师,委托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债法课题组的律师代理下一步的民事诉讼,并在开庭中增加了诉讼请求。

四、一审民事判决全面采纳债法课题组的律师的意见,判决孙中雷胜诉
2002年6月12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民事判决。判决按照孙中雷新的诉讼请求56060元,与对方3:7承担,被告赔偿38242元。
此判决结果比原诉讼请求相应胜诉数额21217元,多挽回17025元,且具备被告房产的执行保障。
孙中雷对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债法课题组律师的代理水平大加赞赏和感激,并为自己及时咨询正规律师感到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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