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新的优先权 |
更新时间:2003/1/5 19:49:43 来源:《俄罗斯司法》 作者:И.米哈伊洛夫斯卡娅,法学博士,教授(г.莫斯科) 阅读254次 |
文字(前言)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生效了。如果有专门的排行榜,那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通过和生效,在我看来,完全可以成为本年度重要的法律新闻。 关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评论有许多,其中一些就出版在《俄罗斯司法》上,不仅仅是本国的,还有许多严厉的外国专家和法律工作者都给予了该法肯定的评价。甚至是从不轻易就夸奖的И.米哈伊洛夫斯卡娅教授(我们建议您注意她的文章)在发现法典的思想体系中扩大了辩论原则后,也给予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以高度的评价。刑事诉讼法学的泰斗П.鲁滨斯卡娅教授(同样,建议您注意她的文章)特别地强调了在证明领域中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的进步的原则。 制定和通过好的法律固然是正确的,并且应当继续下去,但是,更重要的是无条件地适用他。而这一点则更多地是取决于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和法官,取决于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责任感。而《俄罗斯司法》正是打算积极地帮助实践中的法律工作者掌握新的刑事诉讼法律的程序性规则。 ——В.鲁德涅夫,《俄罗斯司法》杂志的总编辑。 个人权利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新的优先权 ——И.米哈伊洛夫斯卡娅,法学博士,教授(г.莫斯科) 评论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似乎成为了一种风气,并且这种评论是来自不同阵营的。无论是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和个别的制度,还是法律整体,推测诉讼模式改变的方向,设想这种模式接近(或远离)现代的辩论式模式的程度,都有可能成为评论的客体。此时,不应当忘记规范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是与其做为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而存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特点密不可分的。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随着公民在法律和法官面前的平等地位的发展,随着权力的分立等方面的发展,侦查式的诉讼让位于辩论式的诉讼。而相反的,鞑靼制度的建立总是伴随着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的极剧膨胀。 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做出了一个新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释。为揭示刑事诉讼法典的任务,《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规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与组织的权利和法定的利益,保护被害人不受犯罪危害,保护个人不受非法和无理由的指控、定罪和限制人身权利与自由的内容。 因此,在标准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中司法的“保护职能”优先于“惩罚职能”。换句话说,不惩罚犯罪或者给无最的人定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赞同下列观点就间接地解决了这个永恒的问题。这绝不是一个无聊的问题。选择最佳的实际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结构的标准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事实上,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性的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就是对获取事实的保障,但这并不是永远地符合事物的真实的情况的。 提高了对证据的诉讼形式的要求,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等等绝对不是简化了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相反,他们使人想起了被遗忘了的一种观点,刑事权利是一把击败侵权的宝剑,刑事诉讼程序是一面盾,保护个人不受国家的迫害。 必须要强调的是,尽管在苏维埃时期很罕见,但是,仍然有这样一种观点被表述出来了:使个人免受非法的惩罚是一个优先的问题。В.卡明斯卡娅写道: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给予全体公民永久的法律保障,使其免受无理由地担负责任和被定罪,免受无理由地对其适用程序性强制措施,这是更为重要的。这一目的是民主的不可分割的要素之一,为了实现她,依据我们的观点,可以容忍个别情况的出现,即罪犯可能逃脱应得的惩罚。 (注释: В.И.卡明斯卡娅:《在刑事诉讼法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法定利益》载于《苏维埃国家与法》1968年第10期第34-35页)。 在辩论式诉讼中个人的权利是优先的(首先被告人做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心人物的权利是优先的),而在侦查式的诉讼中,国家权力的惩罚性利益优先。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3条巩固了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原则,不仅预先决定了专业概念“诉讼双方”的出现,而且,决定了代表诉讼双方的人的准确的名单的出现,甚至是预定了辩论成为刑事诉讼的原则的出现。辩论式诉讼结构所要求的不仅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法官的独立,而且要求争议双方的平等。 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平等的原则仅在法院审理阶段被承认。事实不仅是这样的,法典中的一系列的制度使得享有刑事逮捕权的国家机关具有了明显的优势。 首先,说一说使案件进入侦查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认了在下列情形下,即法院在庭审中发现了在进行调查或者侦查时产生的无法弥补的不足以及在有理由对被告人提出其他的指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32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或者使某人在不能区分出其的案件事实材料时承担其他人的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56条,第2款和第232条,第1款,第4项),法院私自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长的权能是违宪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以1999年4月20日命令和2000年7月5日决议限制了这一制度的实行。但是法院仍然保留了在检察长的申请下将案件退回侦查的权利,那么,这一点就给侦查机关一个纠正相应的错误和直接的违法的机会,而且,在这种条件下,该机关不会因此情形而遭受任何的程序性的惩罚,那么,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起诉人未能负担举证责任,不能向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应当宣判其无罪。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事实上取消了使案件进入侦查的制度。不要求进行侦查活动和获取新的证据的规定限制了法官在初步审理后做出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237条)的决定的权利。(在制作起诉结论和起诉书时,被告人未得到起诉结论和起诉书的副本;对决定采取医疗性强制措施而移送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必须制作起诉结论和起诉书的,都是破坏法律要求的。)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3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紧迫的日期——整5昼夜,在这个期限内检察长必须依据法官的命令消除相应的破坏。这项条款为防止法院审理迟延的做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一项最重要的人权的实现——接受审判的权利。 辩论式诉讼程序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确定了公开原则的一些明确的界限,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起诉方,并且辩护方也有权利做出决定,确定最后的审判程序。如果依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有陪审的法庭审判案件(事实上,只能在俄罗斯联邦的九个区内选择有陪审的法庭),同被害人和解(无疑的,必须是在被害人的同意条件下),行使上诉权等等都取决于被告人的决定,但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被告人的意见是适用特殊的法庭审理程序的最初的前提条件。(314-317) 应当强调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75条第2款第1项中所巩固的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依据此项规则,用于反驳辩护方的,于刑事案件审判前在缺少辩护人在场的情形下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词及材料,在法庭上未能被嫌疑人、被告人确认的,认为是不适格证据。这条规则,首先强调了被法院直接采纳的被告人的证词的一定的优势,第二,它是审判前诉讼阶段中讯问方式合法性的有力的保障,第三,它是一个扩大实证原则作用范围的表现之一。但是,实证性原则(总是存在的)能够推广只是依赖于公开性。同时,公开性原则作用范围的改变不可避免地同时引起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目的的认识的改变。事实上,如果遵守统一的诉讼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作为必要的和充分的确认事实的手段,那么,不可避免地将产生一个问题:未经案件的法庭审理而做出的判决具有怎样的真实性?这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而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完全缺少关于事实作为判决认识论的鉴定的评价,使得我们又重新回到法庭的结论是否与过去的客观事实相符合的问题上来了。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使法院同检察长、侦查员和进行预先侦查的人员同样有义务为了全面、完整、客观的调查案件事实而采取一切法律规定的措施,有义务发现无论是揭发犯罪的,还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甚至是减轻或者加重他的刑事责任的事实。除了刑事侦查和审查案件职能的不可分割性外(正如《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流传着一种语言,在寻找具体案件的事实的过程中不应该存在任何的对法院活动积极性的程序性的阻碍。(至少,如果该案件是公诉的案件。)同时,在法律著作中十分公正地强调:做出有罪判决要求可靠的确定案件事实。 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引起了对法庭判决真实性的认识的改变的必要性。事实上,进行特殊的法庭审判程序(总则第40条),在上诉和撤销原判的程序中缺少监察原则及某些其他的新的东西不仅扩大了实证原则的活动范围,而且提出了一个问题,无论是经过法庭审理表决通过的有罪判决,还是未经法庭审理而做出的有罪判决与结论可靠性的观点是否是等价的。 如果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判决中所包含的结论的充分的理由而言,法律规定的法庭审判程序是没有现实意义的。而如果否定地回答这个问题,那么,我们的资料中的被传统观点认为是有宗教程序本质的法律和形式真实的概念应当遭到尖锐的批评。仍有其他的观点,据该观点形式真实的原则适用于私诉。(参见:斯明尔诺夫.А.В,《刑事诉讼模式》,圣彼得堡,2000年第89页。) 同时,形式真实,也就是与依法定程序获取的信息相符的审判结论,永远也不能完全地从刑事审判程序中消灭。她的作用范围变得更宽了,反映了除所有其余的东西外的,公开性与实证性的协调。在任何情况下,当提到推测的作用,提到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的权利或者由于他们程序形式上的缺陷而排除属于该案件的信息,我们在与法律拟制打交道,他的汇总即:法律真实是作为自己的武器而使用的。(就是第95条)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律真实优势于客观真实,而相应的,实证主义原则也优势于公开性原则,这种优势反应了当代关于审判程序的社会价值的观念,不仅不再是国家镇压违法行为的***某种****方式,而是作为为了社会一最小支出解决所产生的冲突的一种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在更广泛、更大量的案件的种类的范围内,诉讼双方的和解比全面、充分地确定所有案件事实更符合社会利益。赋予被告人确定法院审查案件的方式的权利,扩大了被告人的诉讼权能的内容,他不仅是辩护权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而且是构成辩论程序本质的争论的一方。 已形成的诉讼目的的变形,起诉职能与案件审查职能的分离,以及许多诉讼程序制度的立法规则的改变同时引起了新的原则系统的确立。 在组成《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章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的14个条文中仅有一半是复述了那些所谓的“领导的观念”(并且是被纠正过的),这些观念在法律文件中曾被直接用于诉讼程序法律中。(《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13条,第17、19、22条)而这是完全明确的,因为那些基本的诉讼制度的表述作为原则而发生作用的,并非是现行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而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第19、21-23、46、48-50、118、123条) 事实上,所有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都是参与诉讼的公民的权利的保障,首先是被起诉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把辩论原则吸收入刑事诉讼原则的同时从诉讼法中取消了与辩论式诉讼模式相抵触的条款。这种趋势合理地解释了过分扩大的公开原则的表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全面、充分和客观的调查案件事实的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0条),恰如与诉讼职能划分不相协调的并且在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所禁止的实证主义的原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条被删除了,该条的名称“最高法院监督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声明,使人们对法院的独立性的认识陷入了某种程度的怀疑之中。此外,不能认为,重新审查已生效的判决、决定、命令的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因为,诉讼阶段的建立应当与基本的观念相协调,而不是简单地列入其中。 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接受《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检查监督的饿制度。立法上使检察长以起诉一方的身份参与诉讼的转变解决了检察长所担负的诉讼职能的问题。检察长结束了作为“两面派”——一方面,同时进行刑事侦查和支持国家起诉;另一方面,监督全体刑事诉讼主体准确与统一地执行法律。 侦查人员所完成的诉讼职能的特点最终被确定下来。他属于实现起诉职能的诉讼参加人。由于这一点,许多涉及到预先侦查机关的活动中带有起诉倾向性的努力的顾虑就被表述出来了。但是,实现起诉职能与起诉的倾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应该忘记,完成起诉职能的诉讼参加者负担着起诉证明责任。因此,某种事实的肯定的规定不能没有任何的其他过去事件不同观点的例外,那么,侦查机关的义务除证明被起诉人的有罪性质外,还包括收集和研究所有反驳起诉的证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第2款)。起诉的倾向——指忽视反映无罪性质的信息或减轻被指控应承担的责任的程度的信息,不规范地评价所收集的证据,等等。换句话说,起诉的倾向是一种相应的诉讼参加者不适宜地完成起诉职能的表现。 至于预先侦查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里只表现出了犯罪的特征而缺少关于实施犯罪的人的材料,那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起诉职能(刑事侦查)的实现在任务与目的上不存在内容上的差别。要知道,刑事侦查只在可能发现实施了犯罪的人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无论关于这个有罪过的人的资料的占有量的多或少(或者在该侦查阶段就没有资料)仍不能改变诉讼参加者的活动的本质,她是起诉的一方。 以上对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简短的分析证明了刑事诉讼模式的重大的转变,这种转变扩大了辩论原则的适用。这种变形的程序开始于1992年对适用逮捕和延长在押的期限引入司法审查,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命令使其延续,在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他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多谢您阅读我的译文,如有何不当之处,请务必指出,我将及时修改。您可以发邮件与我联系Email:星宇思捷◎sina.com 文字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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