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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对待道德和权利
更新时间:2003/1/6 22:02:05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09
    应正确对待道德和权利
河水

近半年来,社会上发生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未婚女性生育、大学生未婚同居,赞成者以权利名义为之辩护,反对者以道德名义对其批判。这是关乎性道德的。不久前,北京还审判了一起案子,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告其农村父亲要培养费,此时其父已沦为乞丐,法院判该女胜诉,因为要保护其受教育权。(父亲的生存权已不能保证,但这与此无关。)这是关乎家庭道德的。前几天,北京青年报还报道了一个案子,一个丈夫在大庭广众之下砍了其妻78斧,将其活活砍死。当时围观的有派出所所长、街道干部、普通群众数十人,竟没有一个人仗义上前,制止暴行。这是关乎公共道德的。无可争议的是,这些年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在增强,同样无可争议的是,中国人的道德意识也在滑坡。这似乎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痛。面对道德的权利,我们应该如何对待。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级的一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而权利则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将道德与权利放在一起作为一个话题谈,并不是因为道德精神得到推崇或者是权利行使受到制约,而是因为道德出现滑坡,权利意识过度增强。
我们知道,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归根结蒂是受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道德与法又是紧密联系的,法作为道德的底线,承担着维护道德的责任,一般来说,凡是为法律所反对的行为,也必然是统治阶级道德所遣责的行为,凡是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也是为统治阶级道德所倡导的行为。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手段有所区别,道德教育不具有强制力和拘束力,主要侧重于说服教育,对于不道德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加以遣责,这是由道德本身属性所决定的;而法律教育则具有强制力和拘束力,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为的有力捍卫者。因此,道德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各有侧重,不能相互替代,但二者均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功能,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配合。
权利虽然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但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违反道德和法律。通常情况下,人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往往能注意到法律,却很少注意到道德因素,在道德之中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也包含着人们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这个一般准则既包括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包括公序良俗。这并不是说,要求行使权利时遵守一般准则就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只是在提醒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守道德。因为,道德体现着法律精神,法律是道德的升华。
无论是道德滑坡还是权利意识强化,都是一种扭曲。造成这种扭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的是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道德教育体系,使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信仰产生危机,心灵发生扭曲,认为道德教育只不过是说说而已,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实惠,在这种利益驱动之下,道德无奈地走向滑坡,甚至被人们淡忘,此时权利意识就会自然而然地占了道德的上风。其实权利意识的强化并不全是坏事,但也不能把权利意识强化必然地与法律意识提高等同起来,这是由于行使权利目的和动机多样性决定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否认地看到权利意识过度强化,人们在追求实现权利的时候往往将道德抛之一边,甚至出现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不惜践踏道德,这种弱化和违反道德追求权利的行为,不是我们所提倡的。脱离道德单纯地追求权利,或者脱离权利单纯去追求道德,或者将道德与权利对立起来,都是不正确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但不能离开道德的轨道,而且应该在遵守道德的前题下充分行使权利,因为,在讲道德的过程中同样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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