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黑洞》以丰富、写真的艺术表现形式深刻逼视社会生活中的腐败、走私现象,真实再现了公安刑警与腐败、走私分子作殊死较量的艰难历程,特别是对刑警队长刘振汉从蒙冤被捕到无罪释放这一司法过程的冷峻直面,让人们不得不陷入深深的忧思:在一个刑警队长的冤屈都无法获得公正司法救济与保障的现有体制框架下,谁又来给予我们这些普通的百姓以真正的司法公正? 在剧中,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当天都市特大走私案件即将水落石出之时,主持该案侦查工作的刑警队长刘振汉却因走私案件的幕后“黑手”——天都市代市长聂大海、政法委陆书记等一班腐败官僚的疯狂报复而被构陷。在聂代市长等人的一再“指示”与“关照”下,刘振汉被天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进而押上庄严的法庭接受审判,使天都市特大走私案件的侦破一度陷入山重水复的困境。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的司法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都未能在其中的任何一道环节顶住压力、依法办案,让刘振汉的冤屈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再后来,刘振汉能够得以“侥幸”免咎而无罪释放、恢复工作,委实是因为天都市委书记以及中央纪委的反复“过问”与“关注”,若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运作,“可爱”的刘振汉先生起码得在监狱中度过三个年头! 艺术源于生活、反映生活,现实社会中也有诸多惊人相似的例子,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常务副镇长吕净一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刚正不阿的吕净一就曾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市委书记李长河的经济问题,而被李长河陷害,并在李长河的亲手操持、催办下,舞钢市检察院“遵命”以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的堂皇罪名对吕净一提起公诉,而后又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重要指示”下,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吕净一“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身陷囹圄的吕净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最终未能胜诉。与《黑洞》中的刘振汉相比,吕净一更为不幸,因为现实中的他从来都未能得到高层领导和中央纪委的“过问”与“关注”,所以他的冤情也就一直拖到后来“荣升”为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的李长河“雇凶报复杀人一案”暴露后,才得以最终昭雪。 至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运作竟成了罪恶的帮凶?为什么对每一个案件有罪、无罪的确定都要由与之相去甚远的市长或书记们说了算?当刘振汉、吕净一因子虚乌有的证据而被逮捕、起诉、一审、二审的时候,为什么不是我们的检察院或法院在司法的任何一道关口查明真相、有错必纠,使他们的冤屈得以伸张与昭雪?如果对每一个案件依法公正地处理都要依赖一个“清官”的诞生,那么我们宪政构架中的法院与检察院又有什么设置的必要?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而法院(检察院)就是那最后一道闸门的守护神。在西方三权制衡的宪政体制构架中,法院(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党、政府与议会的司法机构,直接对宪法与法律负责,他们所首先要维护的就是宪法与法律的尊严,解释法律并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因此,在法院(检察院)完全具备独立意志的情况下,对于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都是慎之又慎的,必须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作为依据,并且必须履行一系列严格的司法程序,法庭的审判更是神圣,不仅有律师辩护,有庞大的陪审团队伍,而且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在这样一种比较完善的体制运作之下,法院(检察院)也因此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各类冤假错案的几率,真正肩负起维护民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而反观我国现有的政体构架,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原则,但从司法环境来看,我国远没有形成尊重司法权威的环境,社会政治结构中一元化、集权化管理体制影响甚深,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势欺法的现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还比较普遍,法院、检察院还要受到来自地方党委与政府在条条框框内的压力与制约,一些地方常常把党委对司法机构的领导混同于个别党委“一把手”对具体个案的领导,严重干扰着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办案,某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甚至成为了少数党委领导人剪除异己、打击报复的重要“专政”工具。同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政府与法院、检察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就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级别比政府低半级,人事、财政、物资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状而言,这种平等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人财物方面的强大钳制成了某些政府首脑插手各类具体案件甚至左右某些案件进程的重要手段。在此政体架构下,法院、检察院因此也就无法摆脱各种强加于身的来自政党、政府、社会的异己力量,最终必将沦落为权力的附庸、权势的工具,从而也就无法给予普通百姓以真正地司法公正。 在权力与法律的反复较量中,在人治与法治的尖锐对垒中,是尊重权力还是尊重法律?是尊重个体的意志还是尊重法律的规范?我们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们确实是太难以把握与平衡这一微妙的天平了,最后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胜算的砝码放在权力与个体意志的一边,我们实在不能因为这些残酷的司法现实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诿在这些司法者的身上,因为我们的司法队伍中确有不少敢于依法办案、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司法者,但是在我国目前这种司法运行体制的总体框架下,谁也无法保证他们不成为下一个刘振汉、下一个吕净一。 步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当民众的权利还不是由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来进行维护,而是由着大权在握的市长、书记们来进行发号施令的时候,当人们还总是把冤狱的伸张与昭雪寄托于海瑞重生、包公再世的时候,当法院、检察院仅仅成为一个漂亮的花瓶当作民主、法制的摆设,走走过场的时候,试问,这究竟是法制的现代化还是对法制现代化的无情嘲弄?! 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