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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能“私闯”学生公寓
更新时间:2003/1/20 8:33:53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08
    管理人员不能“私闯”学生公寓

河水

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洪山区一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私配钥匙,乘虚而入收缴学生公寓的“热得快”等电器,引发一场侵入私人寝室算不算是“私闯民宅”的争议。
这虽然是一个看起来不大的事情,但却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为此,笔者对学生公寓属不属住宅和管理人员能不能“私闯”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于“民宅”的这一提法,严格地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语,而法律上只有住宅之说。所谓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这里强调的场所仅限于是供人居住,既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居住的客房,还包括渔民家居的船只。
根据以上对住宅的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出,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或个人宿舍都应当属于住宅范畴,这是因为:一是学生入学在住进学生公寓时,向学校交纳了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取得了对该房间或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学生对这种居住使用权利的取得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即权利义务相一致;二是学生在取得对该房间或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后,生活起居都在里面进行,其就享有住宅内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的权利。这不仅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而且还包括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三是学生一旦住进公寓,在一个相对较长或较稳定的时段内,该公寓就成了其对外联系的固定地点,包括接收和发送信件、来人接待等等;四是在学生公寓里无论是一个学生居住或者是几个学生共同居住,都不能把公寓的“公”理解成人人可进的公共场所,也不能借用是“公寓”就可以去侵犯学生居住使用权的行使。
公寓管理人员虽然享有对公寓的管理权利,但管理权的行使同样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如果违背法律进行管理就不叫管理,而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寓管理人员在未经学生同意且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用私配的钥匙打开学生宿舍进行查缴违规使用的电器。从这件事情中使我们看到在这些公寓管理人员的头脑中,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而理直气壮地认为是在例行公事,这正是表明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浅薄的一面,因为他们并不懂得学生公寓因租住而使学生取得了使用权,也不懂得住宅非经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宪法》规定,更不知道住宅中还隐含着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当然,我并不反对管理人员对学生公寓进行管理,但管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与时俱进。这种用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应该说是一种野蛮不文明的举动,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笔者认为,管理人员可以针对这一问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可以进行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相信大学生们不仅能够理解,而且也是能够接受和积极配合的;二是可以对每个学生公寓的水电使用情况,单独设表进行核算。既方便了学生,也便于管理;三是如果定期检查也应当先进行公告,在学生配合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文明的一种表现。
对大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实际上涉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的强化已经不成问题,而且还有加强的趋势。对于私权力,同样也应当与公权一样得到强化才行,但现实中的私权却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强化,而是趋于弱化,因而公权力侵犯私权力事情也就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只有强调对私权力的充分保护,才能真正地推进民主法制的进程。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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