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491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律师>>纪红
律师:为宽容而辩
更新时间:2003/1/23 22:29:03  来源:  作者:纪红  阅读286
    律师:为宽容而辩
纪红

读罢房龙的《宽容》,也许是受那优美的文字所感染,也许是受一篇篇执着于宽容的史话所启迪,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其使命就是为宽容而辩。
宽容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在人格上,宽容意味着仁慈,不利用身份上的优势对他人人格进行鄙视和攻击;在政治上,意味着不得利用公权清除不同见解;在法律上,意味着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冲突。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利益多元化的冲突已经出现。如广州南方大厦企业集团公司二十五位下岗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一起住房纠纷:1994年“南方集团”搞房改,这二十五位“南方集团”的职工还未下岗,就与其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企业规定交了款,购买了该住房的使用权。但事过几年,政府下达了一个文件,规定房改不规范的企业必须重新进行房改。文件下达之时,这二十五位职工都已下岗,于是企业就根据政府文件,声称以前的购房合同不合法,必须重新来过。鉴于这二十五位职工都已下岗,请他们从现有住房里搬出去。这一下二十五位职工都傻了眼,因为他们处于失业状态,根本无处可去。如果放弃现有住房,就只有流落街头。这二十五位工人当中,工龄最长者已在这个企业里工作了近三十年,最短的也在这个企业工作达十余年。他们认为企业不应该将他们赶出来,于是据理力争,希望保住这点可怜的权益。官司打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按照政府文件判决,认为原合同属于企业行为,不具合法性,应当作废。一位国企厂长在谈对这一事件的看法时说:“在追求效益的压力下,很难兼顾到所有职工的利益,只能是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以保证大部分人的利益。”(案件转自何清涟的《利益冲突——倾听不同的声音》)我认为法律追求的首先是公正,而公正必须在宽容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实现,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同时又制定“博弈”规则,而法院根据政府制定的规则来作出判决,就很难显出公正。那位厂长的观点更体现了一种不宽容,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如不对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给予宽容,那么法律本身就可能很难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信仰,那么,判决之后上访和申诉就成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另一道风景。
在法治社会里,“为权利而斗争”必须通过司法这个平台实现,斗争的工具不是枪杆子而是语言的说服力,“为权利而斗争”不是要把对方砍杀掉而是争取让自己的利益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其实就是为宽容而斗争。律师当然要追求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为被代理人的权利而斗争,争取这种权利得到最大的宽容,同时又要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对方的利益,任何无视对方权利的诉求都将被驳回。在法律顾问中,这点显得更突出。商业谈判中的律师可以说是合作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把法律权利和商业合作巧妙地结合起来。宽容和妥协才能出现双赢局面。可以说,没有宽容就没有法律人,而律师却是宽容的自然追求者。当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把布鲁诺判为异端处以火刑时,没有谁能为他做法律的辩护,因为教会不允许宽容。林肯之所以说,美国是“一个由法律家组成的国度、为法律家所控制的国度和为法律家而存在的国度” 。就是因为在这个国家里,法律以宽容著称,律师得以大显身手。美国建国以来,他们所有的社会矛盾最后都化为法律问题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甚至总统在无法由选民确定后,也要由法院来裁定。
相对于“为权利而斗争”,我更喜欢“为宽容而辩”。“为权利而斗争”如烈酒,可鼓起追求权利的勇气;而“为宽容而辩”却如清茶,可以滋润出追求宽容的慎思,作为律师,应该有这种超越勇气后的慎思。

(电话:0898-62085658 邮编:571500 )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