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应有雅量 近年来,因舆论批评和学术批评引起侵害名誉权的官司已屡见不鲜。最近,作家余秋雨以侵害名誉权把武汉学者古远清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不少人都为古远清先生打抱不平。 支持古远清先生的人大都搬出鲁迅先生当年的杂文作为例证。鲁迅先生骂过的人很多,骂梁实秋是“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骂张资平是“叭儿与无赖”,骂陈西滢“真会玩把戏”。但这些人都没有把鲁迅先生告上法庭。以此来说明被批评者人心不古,没有雅量。不过,设想一下,如果今天也有人公开骂谁是“走狗”、“无赖”,被批评者告上法庭,根据我国民法,至少应判令批评者赔理道歉。法官采纳的是民法中的条款,而不是一个历史典故。虽然,学术上也有这样的说法,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可平等地相互进行人格评判,法律不应介入。但这种说法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舆论与学术批评都不是虚拟的空间,离开事实去进行人身攻击后,说:“你也可以平等地攻击我吧”。这有点象对他人进行暴力侵害后,说:“你也可平等地攻击我吧,通过法律寻求救济只能说明你是弱者。” 难道批评一定要冷嘲热讽,鄙视人格才可以入木三分,发人深省?我看也不见得。当年胡适先生与梁漱溟先生就“全盘西化”和“新儒学”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双方点名道姓地互相批评。但双方同为北大教授,并不觉得水火不容。双方都不进行人格攻击,但并不影响他们成为一代宗师。胡适先生说过“为什么容忍比自由更要紧呢?因为容忍就是自由的根源,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可说了。至少在现代,自由的保障全靠一种互相容忍的精神。”这种容忍不仅是指在政治制度上让不同的思想以正当的方式发表意见,而且还包含个人人格上的宽容。没有这种人格上的宽容风气,就很难滋生出制度上的宽容。英国能成为欧洲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正是得益于他们那种宽宏的坤士雅量,使他们能在争论时控制情绪,不激进地攻击反对派的人格,不把争论的问题诉诸暴力。 仅从学术角度,我是赞同古远清先生的。但批评无论是舆论批评还是学术批评,我们都应保持一种雅量,批评者要做的是理性地分析事实,至于道德评判,还是由读者来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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