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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怀孕惹谁了?
更新时间:2003/1/23 22:39:50  来源:  作者:zhfuju  阅读1815
    女大学生怀孕惹谁了?


赵福军

随着关于在校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话题的逐渐平静,大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被勒令退学,再次使得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方的大学生之间的冲突浮出水面。西南某高校一男,一女因为假期同居而使得女方怀孕,学校最终根据学校的管理规则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我看了关于这个新闻的报道后,感觉好笑,真是的,大学生怀孕惹谁了?
大学是一个让人想望的地方,是多少的高中生梦想中的象牙之地,青春的殿堂。不说在这里有着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不说这里有着风花雪月和海枯石烂的柔情,不说这里有着启人心智的大师,单说大学中的自由就令人向往,是啊,大学自其产生以来就倡导自治,倡导教授,学生治理学校。在国外大学是没有围墙的,当国人来到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世界上最早的法学院就诞生在这所大学),他并没有发现这所大学和我们国家的大学一样是有着正门,有着围墙,当他问及波伦那大学在那时?当地的人告诉他,大学就在这条街上。在大学中学生可以自由的选择课程,选择自己的导师,而我们的大学呢?所谓的学分制不过是用来骗人的,一门课去两次也可以毕业,拿到学分。至于学生用自己的脚来选择老师那更始禁忌,因此往往老师用点名的“杀手戬”来留住学生。虽然我们的大学和国外的大学相比较会显得一些不自由,但是和国内的别的机构,单位,应该是比较的自由的。但是学校的一些做法却使得这种自由限度越来越小。我们不去谈论学校因为怀孕而开除学生的做法是否侵犯隐私权,我们不讨论这种行为是否有合法性,我们也不去讨论是否学校的这种行为同时也是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剥夺。也不去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性行为是否是不当的性行为。因为这些话题,讨论的人太多,其实人人都明白那些话题的答案应该是什么,但是在中国越是一些人人都明白的事情,越是会显得神秘,越是会显得棘手,这也许是我民族特有的个性把。我仅仅从“人”的角度,也就是大学生也是人的角度来谈论是否这种处理行为合适。
世界上的人分为两种,男人,女人,(当然有一些变性人,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古人云:食色,性也。说明“性”是人的自然本能,假如用自然法学者的话讲,即“性,是自人出生就被赋予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得被剥夺的。”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性”都被剥夺了,还能称他为一个完整的人吗?我们古人其实对于性是很开放的,尤其是在汉唐时代,我们从许多的文献和诗词中都可以看出。比如《诗经》中的“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比如诗词中所吟唱的“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独憔悴”。而我们现在的一些管理者呢?明明自己一肚子的男盗女猖,却非要最少说的象一个君子。女大学生怀孕惹谁了?看看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一章的规定,女大学生怀孕即不会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更不可能存在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因为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毕竟怀孕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在看看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女大学生怀孕即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更不存在什么大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就不会有什么刑罚当罚性了。那么为什么这个事情会被媒体炒的是沸沸扬扬,我想无非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一些人吃饱饭后,听到后,感觉和自己所谓的“公民道德”不相符合把?看来女大学生惹的人可多呢?是公民,但是,我们可以想象真的存在所谓的全民的道德吗?道德和法律的根本区别就是法律是表现于外的,不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不成文法国家,他的法律总是要靠一些机构,比如是法院来进行实行,在这些实行的过程中必然要遵循一些程序。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使得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得到实现。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正义不但要能够实现,而且要以能够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而道德呢?道德是一种表现于内的东西,正如川岛武宜教授在《现代化于法》中所论述到的,道德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中市民和国家的两元对立,市民人格和内部思想精神的独立的基础之上的。也几是说,道德是人的一种内心的自我反省,自我约素,或许一些法律中会有一些道德的话语,但是这些话语都是经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话语,和所谓的大众的道德话语是不一样的。波斯那曾经说过一切道德都是地方性的,普遍的道德是不存在的,既然不便的道德不存在,那么以女大学生的行为违反了道德来进行处理,是不合适的,凭什么按照你的道德,你代表谁的道德?谁赋予了你代表的权利?这就好比是川西的一个关于“二奶”是否有继承权的案件,最终以“违反了公共的道德”为依据判决“二奶'没有继承权。这其实是很可笑的,无非就是因为别人是“二奶”,在没有把当事人当作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的时候,所作出的所谓的道德判断,都需要大打折扣。既然女大学生怀孕也没有侵犯公共的道德,因为公共的道德本来就是不存在的,那么她到底惹谁了呢?我想她谁都没有惹,难道把她开除了就可以禁止住她的性需要,就可以禁止住别的同类事件的发生?当然不可能了,因为这样的处理行为是违反人性的自然本性的,但让在这里谈论并不是提倡大学生都去同居,真正的去越雷池的有几个人啊?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整齐划一那?一次作为管理者有必要细考,什么事情该管,什么事情管了反而比不管造成的坏处更大。因为既是学生不明这同居也会暗地里啊,这种事情能禁止的住吗?在说,同不同居好是人家两个人的事,惹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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