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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 居民 公民
更新时间:2003/2/3 10:58:09  来源:  作者:纪红  阅读107
    良民 居民 公民


据我父亲说,日本占领了我的家乡后,为了强化镇压,给一些顺从统治的百姓每人发一张“良民卡”,只有持“良民卡”才能通过日本鬼子在道路上设的哨所。所以,在我幼小的心灵里,“良民”一词和没有骨气的奴性是等同的。
按《词海》的解释,“良民是旧时对工农商士的称谓”,应是和贱民和刁民相对,贱民是指娼优、乞丐之类,刁民是指奸贼之类。如此看来,良民并无贬义。最近读陈礼旺写的《重估诚信的价值》,其中引了朱元璋“治民”的史料,觉得这是良民的很好注脚:朱元璋为收拾元末以来混乱不堪的社会,打着‘为民’的旗号大肆惩治贪官污吏,然而,他一点也未放松以严法管束良民。为此,在《大诰》中,又设立了许多新的‘治民’峻令。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强迫他们给封建国家交纳赋税和服劳役,他设立了‘互知丁业’之法,规定民户‘除充官用外,务要验丁报业,毋得一夫不务生理。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闲惰。’明令‘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外出做工者,‘往必知返,互细作为,邻里探知’。如若违背此令,乃有‘不务生理’的‘逸夫’,不仅本人处死,还要把‘里甲四邻,化外之迁’。朱元璋对民经商者,管束得更为严历。规定:‘无物引老者,难引未老,无物可卖,终日支吾者,坊乡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迁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加之。为了强迫人民遵守封建礼教,一举一动都规规矩矩地按朝廷的旨意行事,朱元璋对人民的居处穿着服色、婚姻、饮酒礼、官民如何称呼等社会家庭生活诸多方面的行为规则做了严格规定,且对违背这些规定者的处刑之重也是历代所少见的”。正如古人所说“徒法不以自行”,只有绵羊般的良民,才能使朱元璋峻法得以施行。难怪在帝王看来,良民不但不能贬低,而且有褒扬的价值。看来,良民不是我小时认为的那样是日本鬼子逼出的,而是我们专制文化的固有产物,日本鬼子只是利用了这固有的产物罢了(否则,如何解释四万万同胞抵挡不了小日本的侵略?)
我有幸没有见过“良民卡”,现在随身携带的是居民身份证。我第一次领居民身份证是读大学时,那时还颇为这张身份证感到骄傲,因为它证明了我在这并不属于我的大都市里有了居住权。但是骄傲很快就过去了,大学毕业回到县城,我又换了张县城的居民证,它除了证明我只能居住在这个小城镇,如果要到别处居住,不但要冲破当时的“人才单位所有制”,而且要获得新的居住权。当然,对这张居民身份证最有意见的是那些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兄弟,因为他们没有城市的居住权随时都可能被谴返回乡。即使得到一张暂住证,也只意味着他们只能暂住一段时间,他们的儿女一般来说是无权取得城市居民的权利,以后还要回乡下去做农民的。鼠生鼠,老鼠要变成猫,起码要经猫批准,不知是否同样的道理。
最近公安部已发出通知,原来的“居民身份证”将改为“公民身份证“,这一字之改,将有着深远的意义,因为无论是良民、居民,都是以义务为本位。在朱元璋的峻法之下,良民只有放弃居住、穿着、择业等等自由后,才能得到生的恩赐。所以在“良民”社会里只有顺从法律而没有信守法律,他们顺从的实际是峻法背后的帝王权威,所以“良民”社会也是人治的社会。而公民社会以权利为本位,公民首先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公民是信守法律而不是顺从法律。也即信仰法律至高无上的自然法则,并守护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规则。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只是这种法只体现帝王的个人意志,是帝王的法。而法治社会的法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目的,是公民的法。对法治,刘军宁博士有过精辟的论述:“法治是有目的的,有价值的观念。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不能是恶法之治,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在法治之下,人订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在紧张中保持着一种平衡:当两种法发生冲突,毫无疑问,在法治之下,实在法必需服从自然法。所以,体现法治、符合宪政的宪法通常都包含一套权利法案。对于这套法案所规定的权利,经立法程序所产生的实在法是不能剥夺或践踏的。”美国宪法的制定可作为这段话的例证,1789年,当时作为邦联的13个州(当时还没有一个中央机构)在对建立联邦国家的新宪法进行表决时,当时反联邦主义者就认为国家的建立会损害公民的权利,经过争论,最后大多数州通过新宪法时附了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增补公民权利宣言,以保障这个新生国家公民的权利,1789年3月4日新宪法生效,紧接着他们就制定了《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其中第一修正案就保证,“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官方宗教的法律”,“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和平集会权和政权机构的请愿权。”现在,许多美国人认为《权利法案》是《宪法》的核心和精神。老美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居然在200多年就获得今天的成就,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有关的。我们要“师夷之长以制夷”,还是应该学习人家的宪法。
我现在还没有领到新的《公民身份证》,我一定会珍惜这张即将领到的《公民身份证》。今后,我们在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增补最多的也许就是公民权利。
电话:0898-620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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