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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游街示众——侵权
更新时间:2003/2/4 10:00:11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74
    小偷被游街示众——侵权

河水

《华商报》1月16日报道:4名外地男子长期在西安朱雀蔬菜批发市场内行窃,菜商、顾客对他们恨之入骨,市场管理者也备感棘手。昨日上午,4蟊贼再次行窃时,被市场治安人员当场抓获,为对其进行“惩戒”,治安人员将4人用手铐铐住并挂牌游街示众。其中两人胸前挂着写有“我是贼”3个大字的硬纸牌,众菜商及购菜顾客对其指指戳戳、呵斥训诫。治安人员认为“人都是要脸的,让他们丢丢脸下次可能就不敢来了。”
小偷固然可恨,但将捉住的小偷游街示众,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符合,因为小偷在被抓获后可以接受法律处理,但其人格权利却不能遭受侮辱。即便是犯罪的人和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法律同样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他们也不会因违法犯罪而丧失其合法的权利,如财产权、继承权、人格权等。将小偷游街示众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小偷的人格权。所谓人格权,主要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小偷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但他并不因违法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利,因为在我国所有的法律中既没有规定可以剥夺这些权利的法律条款,也没有规定可以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来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相反地还要充分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因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人在面对犯罪对象的时候是强者,而当他们面对强大国家机器的时候,他显然又成了弱者。因此,法律应当对这些人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发文,坚决制止将执行死刑、已决犯和未决犯进行游街示众,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明,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治安人员认为“人都是要脸的,让他们丢丢脸下次可能就不敢来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一种愚昧倒退的做法,在封建社会对于抓获的小偷采取剁手剁足,脸上烫金印,为什么这些不能流传至今,而为历史发展所摒弃,正是因为他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市场治安人员在“人都是要脸的,让他们丢丢脸下次可能就不敢来了”的指导思想支配下,对这些人进行游街示众,不是文明进步,而是一种倒退,不应提倡。
在这里,不由使我想起现今社会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名誉权问题,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正是说那些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人经过政府的改造重新走上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他不仅反映出专门机关教育改造的作用,而且也反映了是整个社会的关爱结果。现在各地都非常重视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还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来具体过问,其目的就是减少重新犯罪率,让他们能够在重新融入社会时正常进行生活。如果我们用歧视的目光对待这个群体,用揭露的方式来宣扬他的犯罪历史,不仅不利于这些人的正常生活,而且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对于名誉权,可能会有人认为:“他犯罪是事实,还不能说说吗?”这话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民间“打人别打脸,说人别揭短”还是值得提倡的。一个犯罪的人因为犯罪,使他在受到了法律制裁的同时,他的社会评价也随之而降低,但当他接受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后,凭着他的自身努力改变人们对其的社会评价,如果我们在这个时候再对他的犯罪历史进行宣扬,无疑是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对违法犯罪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但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要达到教育改造,使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整个社会要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用弘扬先进文化思想的方法来引导人,使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二是要有必要的组织来关心问题人群,特别是在现阶段就业难、失业多,群众手头拮据的情况下,要给他们多提供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他们用勤劳来富裕自己;三是要实行群防群治,在群防群治中,让群众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而有效地制止小偷小摸的事情发生。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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