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花钱买新闻值得提倡 河水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2年底,考古工作者在江苏泗阳发掘一座大型汉墓。这个消息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而就在此时,负责该汉墓发掘工作的南京博物院却作出决定,将此次考古发掘报道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工作。不久,南博将泗阳汉墓发掘的电视转播权,以1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江苏卫视,随后又在平面媒体中选择了新华日报下属的《南京晨报》作为合作伙伴。 但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不可取,因为这样做侵犯了记者和公众的合法权利。果真如此吗?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生活惯了的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到来虽然在口头上表示接受,但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时就不能正确理解,甚至会指责这或指责那。就南京博物院将文物发掘的信息内容进行“拍卖”一事来说,应该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一种有益偿试,而且这一做法并不侵犯记者和公众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首先,南京博物院是负责该汉墓发掘工作的主体,他不仅有对文物进行发掘的权利,而且还有对文物进行保护、保管的义务。因此,作为南京博物院就有权对进入文物现场的人员进行控制,这完全是从文物的安全、保密、保管等角度出发的;其次,发掘文物和保管文物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除了国家给付一部分外,更多的是需要以文物来养文物,这种养护文物的渠道来源就是进行市场化运作,这种市场化运作是完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第三,这种新闻不如同于即时新闻,他是一种对文物现场发掘的转播权,在实况转播的过程中,电视台一般也进行商业运作,寻找一些赞助商,在转播的过程中插播或套播一些广告,电视台在进行现场转播的过程中也会从中得到了收益。如果发掘者反而不能得到合理的收入,这就与权利义务不相一致;第四,世上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南京博物院将文物发掘的信息内容进行“拍卖”,并没有限制文物信息的发布,而是更好地对文物价值进行充分利用,这种做法如同进博物院观赏文物需要购买门票一样,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第五,南京博物院将文物发掘的信息内容进行“拍卖”,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做法,对文物保护资金紧缺起到了缓解作用,是一个值得鼓励和倡导的做法。 在这场拍卖活动中,南京博物院与媒体不仅取得了双赢,而且也保障了文物发掘现场的正常转播。对于这种文物转播权拍卖的举动,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因为他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媒体,使媒体在相互竞争中能够更加完善自己,提高服务社会大众的质量,这种有益的尝试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为普遍。其实,媒体运作的支撑点来自于对信息的掌握,信息量越大,媒体的知名度就越高,与之相适应的收入也就越丰。因此,媒体不仅要迅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且要走出等新闻上门的传统做法,不仅要将新闻信息看成与商品具有同等的价值,而且还要会利用新闻信息的价值进行经营,这才是媒体的真正出路。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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