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协议合法吗? 河水 据报道:参加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员把与央视签订的书面协议戏称作“卖身契”,因为协议包括了一些于法无据的条款,比如:签订协议即视为演员同意央视对其参加“春晚”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央视可以在任何节目和载体使用或改编此作品,却不需要征得演员同意和支付任何报酬。 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对此,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对于央视与演员签订的协议,我们应当了解这种协议是什么,其实协议就是合同,而合同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一种协议。从合同的成立来看离不开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要依法成立。因为合同成立不仅是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而且也是变更或终止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合同关系不成立也就没有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同时合同成立也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在一项合同成立后,才能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根本没有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就无从谈起;合同成立还是判断合同责任的前提。二是合同订立的双方意思表示要真实。合同的实质就是一种合意,这种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到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法》不仅鼓励交易,而且鼓励合同成就。因此,合同订立只要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依法进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就应当视为合同成立。 春节联欢晚会央视与演员签订书面协议,应该说这一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据相关报导称,参加央视春节联欢晚会演出的演员都能得到1000元—10000元不等的报酬,这就更进一步地证明了合同的合法性。有人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央视与演员签订的合同戏称作“卖身契”,这是缺少事实根据的。 人们都知道,央视是我国最大的电视台,其收视观众也堪称世界之最,特别是春节联欢晚会,已经成了中国老百姓乃至海外华人年三十晚上不可或缺的精神文化大餐。正是央视这种巨大的传媒作用,使得一些演员以能上央视的春节联欢晚会作为最大的荣耀,因为在这个荣耀的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利益,名不见径传的人可能会因为参加上央视春节联欢晚会而使亿万观众所认识,并可能会由此而一举成名身价百倍,即便是一些跑龙套的演员,也可以此作为资本而向别人炫耀。尽管是过五关斩六将,到最后能参加正式演出的只是凤毛麟角。但还是有一大批的演员早就看好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魔力,纷纷涌向这座独木桥,一些演员一边在找人写本子编排节目,一边也托人找关系跨进这道铺满黄金的门槛。 作为央视来说,他所播放的节目举足轻重,对节目的审查自然而然也就十分重视和严格,用订立合同的方式来最后确定演出的演员,并用这一形式获取不需支付报酬的使用或改编权。就这一合同来看,并不存在什么违法之处,也不存在主体之间的不平等问题,而且演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受到威胁、恐吓,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签订的,如果演员不愿意签订这个协议,并没有人拦着非签不可,由此可见,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形成了意思一致的合意。 现在有人对央视的这种做法提出侵犯演员的著作权,笔者认为,就著作权法而言,并不是将著作权的所有权利都规定的一成不变,而对于著作权中的一些其他权利则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如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和改编权,就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同时,央视掌握宣传的导向,适时对一些已经播出过的节目进行播出和改编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央视与演员所签订的协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人将央视与演员签订协议的形式称之为是“卖身契”是不正确的。 信箱:0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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