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4882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河水
应当设立“拒绝作证权”
更新时间:2003/2/10 9:26:57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71
    应当设立“拒绝作证权”

河水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欠债,那她出庭作证说还是不说?现行法律规定,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全盘托出她所了解的情况。那么在一些官司里,有些证人可能会陷入两难局面:不作证,违法;作证,则不利于亲人或违背职业道德,有违道德伦理。而据报道,正在起草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规定了“拒绝作证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公民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和自己具有血缘关系者的证词,特定职业者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就自己职业所掌握的情况拒绝作证。建议稿里规定的证人可以豁免作证的几种情况是:一是基于特定身份,如父母、妻子拒绝在涉及子女、丈夫的官司中作证;二是基于特定职务,如编辑、记者拒绝证实投稿人或报料人的个人及活动情况,公证员、律师、医师拒绝反映公证内容、当事人资料、涉及病人隐私的病情。
其实,就“拒绝作证权”而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在我国的古代和现代的英美法系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到这些规定,如唐律中就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条款;英美法系中对“拒绝作证权”规定为“作证豁免权”和“近亲属作证回避权”等。
正在起草的民事证据建议稿中规定了“拒绝作证权”,所谓“拒绝作证权”,他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公民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与自已有血缘关系者的证言;二是指从事特定行业的职业者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就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拒绝作证。建议稿中设立的这一“拒绝作证权”,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是将“拒绝作证权”排斥在外的,因而在现实中使得具有亲情关系或特殊职业者在作证时十分为难,如果作证,则有违亲情、伦理和职业道德,使这些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拒绝作证,则有可能因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而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困扰“拒绝作证权”的一大障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是由于这些诸多个细胞才组成了一个社会,而这些家庭的组成因婚姻、血亲形成了一个联系着整个社会性的纽带,在家庭这样一个环境中人为地设立相互作证义务,的确有些残酷。因为,可能会因亲情间的作证,而阻断亲情之间的来往,形同陌路人;可能因夫妻间的作证,而使本来和睦的家庭发生危机直至破裂。家庭、亲情中存在着许多空间,这些空间正是组合每个家庭乃至亲情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如果我们都人为地将这些空间都给堵上,那么,家庭、亲情也就形同虚设。
作为特殊行业的职业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中可能会涉及到公民个人的一些隐私,对于这些隐私的获得或者掌握,是基于当事人对其信任所得,这些特殊行业的职业者就负有保密和不向他人泄露的义务,因为他涉及到了一个诚信问题。如果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在从事特殊行业的职业者中毫无保留地予以执行,那么,不仅要毁掉这些特殊行业生存的地位和空间,而且也会使诚信危机弥漫着整个社会。
当我们在衡量“拒绝作证权”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时候,不应当从局部的某一个案件的作证来进行分析,而是应当从有利于整个社会性文明进步来进行衡量,从以上分析情况看,“拒绝作证权”不仅有利于维系家庭和亲情关系和树立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而且也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定将会作出更具人性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信箱:ok1954@163.com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