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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3/2/14 11:09:55  来源:自己调查写成  作者:叶春敬  阅读196
    苏北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体制不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有的地方由于历史原因,市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均隶属驻镇人民政府所辖,撤县设市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应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管辖,再由“农村管理城市”、“农村包围城市”既不符合形势的发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居委会组成人员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应设居民会议,居民会议可由辖区内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推选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而有的地方市区内居委会的组成人员都是镇政府委任的,非民主产生,有的居民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就没有进行选举,如有一个市(县级市)1998年新批准建立的5个居委会挂牌、活动至今也没有按法进行选举,有的担任居委会十几年的老“主任”,也回忆不出何时进行选举过。这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居民意思自治原则。试想,一个主体不适格的居委会如何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三是制订的《居民公约》内容违法。首先是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有的地方市区内居委会制定的《居民公约》大多没有经过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且已公布上墙,有的随便找几个居民参加,有的根本没有居民参加,有的虽然在《公约》上标明经某某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按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不设代表大会),实际上是子虚乌有。其次是内容违法,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的“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如今发现好多《居民公约》内容多有不同程度的违法现象。有的确立自己有立法权,有的在《公约》中设定对居民有50元、1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幅度的罚款条款,有的则以“违约金”变相“罚款”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授权居民委员会有立法权,更无行政处罚权,再者说《组织法》规定《居民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靠居民自觉遵守,居委会只是协助公安、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等工作,如果发现居民有违法现象,只能报请有权部门处理,其本身无行政处罚权。
四是人户分离,管理混乱,“三乱”问题严重。最近几年来,由于各地加大城市建设,拆迁、迁入等原因形成居民搬家频繁,造成住所与所辖居委会不在同一辖区,这不利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究其原因,主要是居民委员会乱收费造成的,居民反映:如今到居委会办事,什么都要钱,户口迁入要钱、迁出也收钱,每人需交10元至15元不等,特别是每年九、十月份,是大中专新生入学高峰期,居民反映更加强烈。有的全家从甲居委会迁到乙居委会共计要交二百元不等费用。这些都是造成居民人搬到新居,不愿将户口随迁原因。居委会只知道有此户,住址在何处却不知道。居民反映到居委会“写个证明信也要收钱”,小青年想结婚到居委会开个《婚姻状况证明》,居委会要收80元至100元不等的手续费。据了解有的居民委员会收费项目有的多达十几项,均未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应属乱收费之列,虽然当地政府多次整顿“三乱”问题,居委会“三乱”问题一直未得到治理,形成治理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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