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抓错人 “受伤”的是新郎 据《海南日报》2003年14日报道,今年1月28日,只因与一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字同音,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海南省万宁市青年周富在迎娶新娘途中被公安局错误逮捕,虽然只被关押半天,但婚礼全被搅乱,深受恐吓的新婚妻子为此提出离婚。其实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叫“周府”,警方获悉周富将于1月28日将回村举行婚礼,遂采取行动,将“周富”当成“周府”逮捕归案。 事后,周富表示将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周富如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赔偿。但金钱赔偿的标准周富可能难以满意,按《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在无法提出人身健康权和直接的财产受侵害事实的情况下,周富得到的赔偿金恐怕不超过50元。但精神损失费和财产的间接损失,周富你就免谈了。如能向公安机关提出民事赔偿,当然就可解决赔偿金额低的问题。但我国国家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其基础是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引起的行为。也就是说,对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周富只能提起国家赔偿。 记得曾看过一篇谈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文章,文中引起了一句英文爱情歌词:“I do everything for you”(我能为你做一切事)作者引这句话来说明,政府尤如情人一样不可能做到I do everything for you。看了上述报道,我又想起了另一句爱情歌词“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如何才能找到我的梦,我的真情难道说你不懂”。媒体报道公安抓错人或错抓人的事已有多起,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防止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重视公权轻视私权,为治理天下而牺牲某个人不足挂齿。古时皇帝的车马过处,百姓须尽注意义务,否则,“撞了白撞”,皇帝车马的高效通行权高于一切。现行国家赔偿标准低、范围小,也反映了对公民私权不够重视的思维定向,也许这是因为这样,周富们“受伤”的事才经常发生。我想,如果让受侵害人可以按不同的归责原则在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中自由选择,甚至公民可以因国家工作人员不称职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对不愿引咎辞职而政府又没有作出辞退的人员作出撤职的判令。使公民养成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习惯。这对保障国家机关的廉洁性,提高政府在民众中的威望都会有促进作用。 电影《英雄》中的残剑悟出“天下”的真谛后为一个暴君辩护,而我相信中国人将在悟出权利的真谛后走向法治,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英雄属于那些特立独行的思想者。 单位: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电话:0898-620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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