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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识思考开始——也从刘晓庆公民权利谈法律思维
更新时间:2003/2/17 21:13:14  来源:  作者:纪红  阅读224
    以常识思考开始
——也从刘晓庆公民权利谈法律思维


电影明星刘晓庆因涉嫌偷漏税被逮捕,以前曾经对刘晓庆一边倒的崇拜变成一边倒的声讨。刘桂明先生《像法律家一样思考——从刘晓庆的公民权利看法律思维》一文,通过法律的分析,批评了随意侵害犯罪嫌疑人公民权的社会现象,表现了一个法律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其实,我们的法律意识中不仅缺少像法律家那样的思维,而且缺少一个公民以常识来思考的素质,支配我们的往往是一种被人煽动的情绪。大跃进中亩产超万斤表现的是赶超英美的情绪;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的人身践踏表现了对领袖崇拜的情绪;现在某些大款可以花几万元去洗一个桑拿浴是暴富后的发泄情绪。对刘晓庆,媒体本应关注这件事的真相及刘晓庆有可能受何刑罚,而却脱离事实地声讨其人格,猎奇地偷窥其稳私,可以说是对富姐刘晓庆前几年出尽风头的嫉妒的情绪发泄。自己的公民权利应该被尊重,别人的权利也应受尊重。刘晓庆即使有罪,但绝不可能是必须剥掉画皮的魔鬼,或是可以被任意践踏的稻草人,也不是别的异类。她既然有合法财产,如果不影响案件的侦查的话,在看守所或监狱里都可以打扮。这些都是常识性的东西,只要以常识去思考,把每一个人当人看待而不是当成异类看待,并由已及人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我们就可以少做很多蠢事。我们可能无法做到刘桂明先生引用罗姆.法斯尔所说的那样:“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你醒来的第一句话应是‘我反对’。”这是一种境界。但当我们看到一间豪华的别墅,无论心里如何羡慕,我们都应该知道,这是人家的空间,我们不能随便走进。这只是一种常识。
不用常识思考而只受非理性的情绪支配,反映了我们心理上的惰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定位,一方面是公权的无限扩大,一方面是个人私权的完全委缩。这种传统一旦受情绪化驱使,只要以“公”的名义,就可以把异已当成异类任意砍杀。在文革中,只要把一个人定为“专政对象”,就意味着被任意践踏了。现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为我们确定了个人的权利空间,公民有了个人权利才可以自主地处置自己的财产,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宪法和民法都规定了公民个人权利。这不仅包括参予社会生活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思维上的惰性却总是把传统思维的情绪化代替从现实出发去进行起码的常识性思考,漠视个人权利。
2002年10月12日《羊城晚报》介绍了一位传奇律师经常贴钱帮人打官司,特别是行政官司,曾为此坐了583天的牢。这位律师对法律的执着让从敬佩。然而他放弃国家赔偿后说的一句话却让我不解:“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是那些违法行政个人,而是国家。既然在我遭到重大损失的同时,国家也遭了损失(自己失去自由,国家少了一个执业律师),我觉得没有必要再让国家赔偿。”只要按照常识思考,作为一个律师,当事人的权利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需要维护,而且维护个人权利也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如果像法律家一样思考,《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既是保障公民权益,也是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位律师因执行职务被错关583天,如申请向国家赔偿,责任最后应由违法行政人员承担(甚至要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看来,离开常识性的思考,即使律师也不能不象法律家那样思考。
建设法治社会,我们需要一批敢于仗义执言的法学家。我们应不断提高法律修养,去追求像法律家那样思考的思维境界。但首先要戒掉缺少思考的惰性,除去没有理性的浮躁情绪,以常识性的思考开始,形成理性的行事习惯。这是一个公民应有的素质,也是更高层次思维境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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