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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应反思的代理诉讼
更新时间:2003/2/18 16:47:15  来源:办案扎记  作者:春江  阅读230
    一次应反思的代理诉讼
(春江)
今年1月初,单位一位同事领来一位大约二十三、四女青年来到我办公室。同事介绍说,这个女年青是他远房亲属,遇到官司了,请我这个“法学家”帮帮忙,然后指着我对哪个女青年说:“你有什么苦向他诉,他是法学‘专家’,他会帮你解决的”。
这个女青年,姓王,身高约1.63米,长的还白净,虽然服装有点入时,但仍抹不掉农村姑娘的“土”,说起话来还带有“本地普通话”味道。我劝她别着紧,慢慢说事情经过。她先拿出一张《民事诉状》,后又摸出一张法院《传票》,我看完《民事诉讼》和法院《传票》后我基本明白了,这是一起返还彩礼纠纷,在我们当地农村也是常有的事。《民事诉状》说:男方与她是去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的,相识第四天按当地风俗习惯,送给女方4500元见面礼,女方父母收下了,二个月后与女方一同到广东打工,因种种原因,双方解除婚约。在广东打工期间花在女方身上钱1500元,当年中秋节,男方之姐送给女方父母“节礼”500元。总共6500元,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女方如数返还。
我问她,诉状所写内容是否属实,她说:“不实,送4500元是事实,中秋节送500元她父母没有收,只收下两包水果糖。在广东打开期间自己所花费用全部是自己的钱,并且每到发工资时,男方都向她借钱,共四次,共借去1600元,去年10份双方一同从广东返回家乡的,在火车上,男方主动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并且言明放弃送给女方的“礼物”等等。她还说,刚到广东时,男方就提出与她同居,被她拒绝,有一次强行要与她发生性关系,因她大声喊叫,男方才罢手。 说完后,女青年就哭泣起来。听完叙述,我对这个女青年产生一种同情心,是啊!在当地农村,女青年一旦与男子建立婚约“恋爱”关系解除后,女方再找对象,就比较困难了,因为人家不认为你是“完整”的,只有降低条件择偶。
我决定为她代理应诉。我立即为她写好《民事答辩状》,要求法院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开庭那天,我代理她向法院陈述答辩理由:一是只收对方4500元见面礼。二是属于男对方主动赠予,非是女方(或家人)向男方索取,赠予嘛,所有权转移,何来返还道理?三是男方在此之前有明确放弃要回意思表示。四是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违约在先,女方名誉和青春遭受一定损失,且按当地风俗习惯: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无权要回所赠礼物,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所收礼物原(物)价返还,请求法院考虑民间“良俗”等等。待到法庭辩论时,我再次表明,只承认收取男方4500元,男方所述收取他中秋节礼500元和在广东花在女方身上钱纯属子虚乌有,且对方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
闲庭五天后,法院将此案判决下来,要求女方返还3000元予男方,主审是个女法官,约二十五、六岁,她说:“按法律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恋爱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彩礼要酌情返还,因为那是附条件赠予行为,不然哪个男人愿意把这么贵重的礼物送给一个女青年?但也不能全部返还,因为考虑是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关系,女方因此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心理上名誉上都会遭受一定压力和损失,判决女方返还男方3000元,已是照顾女方了”。
小王接到《民事判决书》当场表示不服,要上诉,我对她说:“你回家再考虑一下,如果真的不服,我帮你写上诉状”。并告诉她千万别过十五天上诉期。说着就进入春节了,春节后上班的第12天,这个女青年又来到我办公室。说男方家人对她实施威胁,不履行3000元义务要对她如何如何,她很害怕,表示愿意主动履行3000元义务。我说这很好,她说:“案子结束了,我对你说实话吧,其实,你不知道,我以前谈一个男朋友,因为吵架,我有意气他的,才让别人重新给我找一个对象,我对后来这个对象,一点感觉都没有,我根本没有打算和他结婚,不过后来这个结象对我很好,在我身上花不少钱,起诉状上列举都是事实。中秋节确实给500元,在广东进厂的体检费、托人情费、买回来火车票钱等包括彩礼,估计花他6500元左右。”又说:从广东回来后,又与以前对象恢复恋爱关系云云!
听她这一席话,我哭笑不得,心中象打开五味瓶。

(2003年2月18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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