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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更新时间:2003/2/19 15:38:25  来源:法律思想网  作者:季卫东  阅读464
    投票悖论与选举的制度设计
作者:季卫东


  对于2003年初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中党委书记纷纷出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国内外颇有议论、莫衷一是。实际上,无论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这样做的结果是开了中国共产党干部大举参与民意测验、投票竞争的先例。从“当然的人民代表”到“当选的人民代表”,表面变化似乎并不显著。但与此相应,统治的合法化机制或早或晚势必要转换。至于转换到什么程度,会不会半途而废,首先要看对党委书记落选的事态如何处理,其次要看差额候选人的属性和多寡,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人们通过试错的实践是不是确信政治改革也会像经济改革那样“软着陆”。


  如果说过去二十年间经济改革的主要成果是形成了经营、交易以及服务的自由竞争和选择的机制,那么今后推行宪政的基本目标则是容许各种不同利益诉求和政见有机会在制定法律和审议预算的过程中进行自由竞争,并由人民来选择适当的政策和公仆。无非“竞”“选”二字。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也有可能来专门讨论一下代议机构选举的制度设计。其实,东亚各国的民主化也好,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宪法革命也好,选举规则对政治体制转轨能否顺利进行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选举。选举的安排并没有什么高深莫测之处,然而也不像仅仅让老百姓举手、画圈那么简单。在某种意义上,成功的民主政治更像一部精致的决策机器。由于精致,就难免时不时会发生点或大或小的故障,因而需要仔细护理维修;由于像机器,就要求当局能熟练地掌握其操作的程序、规则乃至应用技巧。即使在只须进行合计票数的加减法算术的简单场合,也会碰到像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布什与戈尔旗鼓相当、不分伯仲那样的僵局以及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果没有理性而成熟的选民以及作为奉行司法积极主义的法院作为仲裁人,就很容易诱发社会分裂和宪法危机。


  一个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则是公共选择的循环性引起投票悖论,通过民主表决得出的各种结果之间的关系甚至有可能与通常的逻辑推论不一致。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原理或许导致无从做出合理决定的事态,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enneth J. Arrow)曾经进行过精彩的描述,提出了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在这里,我们不妨用个最简单的事例来说明该定理的涵义。


  假设有模仿“桃园三结义”的故事订下莫逆之交的三个小伙子甲、乙、丙,在分别考入京城名牌大学之后的头一个暑假,打算结伴游览名山大川,想从泰山、黄山以及张家界之中选定一个主要目的地。甲在选择偏好上依次是“张家界—黄山—泰山”,乙排出的顺序是“黄山—泰山—张家界”,丙心目中的先后座次则是“泰山—张家界—黄山”。众口难调,于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在张家界与黄山之间比较,三分之二同意去张家界;再拿黄山与泰山相比,三分之二同意去黄山(至此可以按照形式逻辑推论张家界当选,而泰山肯定被淘汰出局);然而,再比较泰山与张家界,赞成去泰山的也得到了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转了一圈回到出发点,投票表决原理居然决定不了能反映多数人意愿的暑期旅行计划!这就是公共选择的循环性和不安定性所造成的投票悖论。


  显而易见,在村民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国会议员的投票行为之中,也难免发生这样的投票悖论,如果无法适当处理就会面临做不出决定的困境或者诱发政治动荡。指出这一点意味着否定民主程序吗?非也,是活人怎能因噎废食。那么,为了维护民主程序,能否对投票悖论讳莫如深呢?不成,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歧路亡羊。


  稍加考察就可以发现,在上述决定旅行目的地的过程中,其实只要有两个人事先达成了协调行动的共识,那么多数派就会固定下来,表决结果就得以稳妥化,不会与合理性思维的结果相背反。由此可见,现代民主政治要避免公共选择的循环性矛盾或者投票悖论,在村民大会上,往往不得不对各家各户的意见进行适当的综合整理;在国会两院里,必须使议员联合而长期化、安定化。在这里,诸如宗派党派之类的组织性活动就获得了立足的余地,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换言之,现代政党可以理解为使多数表决原理中潜伏的不安定的多数得以安定化的操作装置。


  但值得警惕的是,政党也有可能扭曲投票行为,通过无原则的讨价还价、意见市场的卡特尔结构以及对决策权的垄断等方式来破坏民主政治的机制。会不会出现这种的事态,取决于政党的性质、政党之间的关系以及围绕选举和审议的制度设计。一般认为政党体系受到阶级结构的制约,这并没有错;然而除了阶级结构之外,社会不满、体制合法性、国际环境以及选举规则的影响也很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在多党制的条件下,政策竞争的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取代阶级斗争的结构,吸引投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取代强迫投诚。因此,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而形成和改变的政党体系实际上也可以反过来制约阶级结构和改变社会势力的分布,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定或者更加动荡。关于这一点,俄罗斯和东欧在1990年代推行的政治改革提供了很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例如波兰在1989年6月的国会选举之后出现了体制派占有65%议席、反体制派占有35%议席的微妙构成,双方为了争取在下一次大选中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都倾向于采取强调平等原理的比例代表制。结果造成在1991年大选中有一百多个政党参选、二十九个政党分享国会议席,最大政党仅获得不到14%议席的局面。当时的情形很像德国魏玛时期,比例代表制造成小党林立,难以建立稳固有力的政权,难以通过民主程序做出有效的决定,结果社会只好乞灵于政治强人的独裁——C. 舒密特(Carl Schmitt)的所谓主权者决断主义是也。在宪法革命之后的波兰也出现过扩大总统权限的倾向,直到1993年9月国会选举形成民主左翼同盟与农民党的多数派(执政党占大约三分之二的议席)政府后,局势才趋于稳定,并顺利解决了1995年的政治危机。


  虽然俄罗斯只容许国会议席的半数(225)采取比例代表制,另一半议席由小选举区方式产生,并且为分配比例代表名额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得票率5%)以防止选票过于分散,但由于各党的形象大都不是取决于政策内容而是取决于人物名气,结果仍然形成了党派众多、选票分散的事态。在1993年国会选举中,有十三个政党参选、九个政党分享国会议席;其中吉里诺夫斯基率领的自由民主党由于煽动排外的爱国主义情绪而获得最多支持,得票率为22. 3%;其次是执政党俄罗斯之抉择,得票率为15. 5%;小选举区议员的过半数、联邦院议员的大约84%是无党派人士。为了集中选票,1995年提出的下院选举法总统草案试图把比例代表制的议席分配数减少到150,而把小选举区议席分配数增加到300,但遭到国会否决。最后通过的下院选举法仍然维持225对225的议席分配方式。结果,1995年国会选举有四十三个政党参选、四个政党分享议席。由于得票率5%条款的限制,有六个影响较大而得票率不到5%的政党被排除在国会大门之外,因此49. 5%的有效选票实际上被当成废纸来处理。在这次选举中,共产党赢得最广泛的支持,但得票率也只有22. 3%;其次是自由民主党,得票率为11. 2%。在这样的状态下,任何一个政党都无法组成有效的单独政权,国会甚至提不出确定的总理人选,在政局摇荡、内阁更迭频繁之中总统权限得以大幅度膨胀。


  在这里,我们不禁回想起那个揭示选举制度与政党体系之间因果关系的杜维尔哲(Maurice Duverger)法则——“小选举区制导致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导致多党制”。该法则虽然可能在全国性选举结果上找到反证,但至少在各选举区的层面还是可以证实的。参照日本在1925—93年期间众议院议员选举的做法,其实还可以再补充一点内容:“中选举区制有利于维持一党优势”。不过如果把政党的规模和参选政党的数字也纳入考察的视野之内,这里的相关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概而论之,任何选举制度实际上都会有利于大党而不利于小党,除非大党面临合法性危机而在竞选中不堪一击;对于具有绝对优势的政党而言,不同选举规则未必就会产生出不同的效果。但是,再强大的政党,只要常在河边走就难免弄湿鞋子,只要不断面对竞争就难免承当受挫的风险,所以也不能完全自外于上述法则。另外,在参选的政党数增加时,当选政党数就会相应减少,出现例外或者悖论(例如俄罗斯1995年下院选举)。


  无论如何,有几点经验性教训是可以肯定的。第一、选举的制度设计将决定政党体系和政局演变的状态,如果出现判断失误就可能引起社会的分崩离析和动荡;第二、按照某种选举方式产生出来的议员很容易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动机而充当该选举方式的卫道士,后来的任何变更又必须由现有的议员审议决定,因此,等事后发现问题了再修改选举规则往往就会事倍功半,甚至根本无法挽狂澜于既倒;第三、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在后全能主义时代出于解放的冲动和社会公正的要求,往往倾向于采取比例代表制,但结局却造成政治动荡,甚至掉进更加糟糕的独裁陷阱;第四、比例代表制、小选举区、中选举区以及其他选举方式可以按照国情和政局,分阶段、分领域进行不同的组合和灵活调整,不必强求整齐划一。


  由此可见,为了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宪政改革的失误,有必要更加积极而慎重地提前探讨选举制度的不同模式。如果从选举法的角度来看政治改革,真是颇有点像当年的物价改革——弄不好就会人心浮动、风起云涌,如果处理得更稳健一些的话,反倒有可能出乎意料地进入“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仞山”那样的胜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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