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严肃法庭纪律实不该 |
更新时间:2003/3/3 10:11:58 来源: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212次 |
如此严肃法庭纪律实不该 杜心付 近来,中新社有这样一条消息:《吵闹罚款迟到视为撤诉 某法院严肃法庭纪律》。该消息讲述了这样一件事:原告到庭迟到了15分钟,法官宣布本案按撤诉处理,于是原告所缴的三万元也就不予退还。 首先,这样的规定绝不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这样的规定要达到程序公正的体现,还应该符合两个的条件:第一,这样的规定本身应该是合法的;第二,应当让当事人事先知道这个规定。就本案来说,首先,这个规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便是迟到十五分钟算拒不到庭,也不能不问清红皂白就按撤诉处理,还要看看当事人迟到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即便是按撤诉处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也应该退还原告所交诉讼费的一半。其次,这个规定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一个法院内部的规定,要执行这个规定,该法院有义务让当事人事先知道这个规定。 其次,司法过程中执法者所表现出来的“官气”绝不可以理解为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吵闹罚款迟到视为撤诉,某法院看起来是严肃法庭纪律,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违反和践踏。其表现出来的所谓“官气”也绝不能与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相提并论。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主要表现在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司法过程中执法者所表现出来的“官气”,是一种自以为是的“霸气”,是不正常的,应该坚决去除。 最后,按照这个法院的规定,法官每等一分钟,当事人就失去两千元,法官的行为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 这不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本案中仅仅因为当事人迟到法官就不问清红皂白按撤诉处理和不退还诉讼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所以不能认为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点有三个。第一、怎样才算拒不到庭,是当事人只要迟到就认为是拒不到庭,还是迟到十五分钟或者三十分钟才算拒不到庭?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在这里适用不适用?也就是说当某法院的内部规定与法律不相一致时,法律本身还起不起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还管不管用?换一句话,当某法院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抵触时,这个规定还有没有效力?只要抓住了这三个关键点,这样的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happy@z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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