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醉按,本文的这种想法容易引起误解,也未免天真和一厢情愿,但好歹是从好的地方着眼,说白了就是期待有信仰的法治。
德治给法治带来了什么?
自江泽民同志发表“以德治国”的讲话以来,“德治”一下子成了热门话题,一度法学者畅谈“法治”的盛况谦让给了伦理学者和国学家对“德治”的信心。
从法律上讲,法治是写进了宪法,以作为最高法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了下来,而德治目前还处在党的政策理念的层面。但基于中国的特殊制度与国情,也不免会让法学者担心法治之不彰显,德治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周永坤教授指出传统德治与作为宪法原则的法治并不相容,出路是改造传统德治,使之与法治相容。[1]这很能代表法学者的立场,德治应该是法治的下位概念,是法治延伸的一部分。在长期人治传统的社会中,此种担心是非常必要的,谁能保证打着“德治”的幌子而违背甚至践踏法律的情形就一定不发生呢?
笔者在抱有同样的观点之外又想到另一面,应该看到“以德治国”的政治智慧。
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治,就其实质已经不是中国历史传统中与法家思想紧密相关的“法治”,而是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个问题在沈家本先生那里就已经解决了。但问题是移植和继受了西方法治,有没有一并移来了西方的法治土壤?没有。那么有没有改良我们的社会环境,以创造适合法治之土壤?应该说,正在改良,正在积极地向现代社会转型,尽管付出了很大代价。
现在有些学者提出了法的信仰、法律信仰、法治信仰等等[2],通过对法律的信仰过程,对法律精神的信仰状态,以达到法治价值的实现,法治目标的圆满。学者们显然也注意到了人文精神、民族精神在法之信仰中的作用,而正是这一点触动了我对德治价值的认识。
西方法治传统有一个最根本的信仰元素——基督教,正是基督教信仰造就了西方的法治及其传统。[3]西方国家的民众普遍信仰基督教,法治的信仰和道德渊源非常清晰,法治的最终实现也依赖于基督信仰。中国学者在提倡法律信仰时,一是源于中国历史上法律虚无主义的伤痛,二是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三是对法治目标和现代化的迫切渴望。
但是,我们并没有基督信仰的土壤。况且,此信仰非彼信仰。我们能说对共产主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是两个同质的、可以等量齐观的信仰吗?显然不能!
笔者认为,宁可把信仰神圣化、圣洁化,也不宜在普通意义上用这个词,完全可以说确信、认同、遵守法律,为什么要说信仰法律呢?这不容易让人误解法律就是具有终极价值的,那么又置道德、宗教于何地呢?[4]当然,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治移植于西方,而缺乏精神上的信仰基础。而德治的“复出”,我认为是提供了一个契机,一个为中国法治提供信仰和道德支持的机遇。
中国从来就是一个世俗社会,没有一个宗教可以普遍影响到大多数中国人。几千年来,中国人形成了自己的非宗教的信仰方式。自孔子开始,就开辟了一条中庸的道路,在对自然和人的价值依归中间,找到了“仁”,而“仁”的社会运行就是“德”。所以有人认为孔儒为宗教的世俗形式[5],甚至更有甚者认为儒家即儒教[6]。换言之,儒学就是中国人的神学,是关于中国人的信仰的学问。
不管今日德治应如何赋予时代的内容,我相信,德治的“复出”,意味着向道德王国的回归,意味着中国人信仰体系的重建,意味着法治本土化过程中的价值支撑。这或许就是德治能带给我们的启示。
注释:
[1]参见周永坤《寻求宪政原则下的德治》,载《法学》2002年第4期。
[2]可参看季卫东《宪政的复权》、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汪太贤《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等等。
[3]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如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和《法律与革命》,也可参看夏勇《法律是什么?》等,基督信仰造就法治是不会引起太大争议的,但是否从基督教就开始了法治传统是有歧见的。
[4]笔者认为只有“信仰”才能被信仰,也即宗教般系统的价值体系才有被信仰的资格。笔者尝试归纳出“信仰”的特征(维度):1、终极关怀,2、先验存在3、精神体系,4、超验体验,5、唯一解释,6、自在圆满,7、行信合一,8、宗教性质。
[5]郑柏铭译:[英] 关大眠《当代学术入门 佛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4页注①。
[6]如任继愈《具有中国民族形式的宗教——儒教》,载《儒佛道与传统文化》,中华书局1990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