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纵容 |
更新时间:2003/3/28 14:21:38 来源:有感 作者:春江 阅读201次 |
是保护幼女,还是纵容犯罪?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个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对犯罪有利,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害,对整个社会有弊无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而这一司法解释却在替犯罪开脱。 显然,这个司法解释有悖现行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国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毫无疑问,无论是否自愿,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都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却违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给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能够站得住吗?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却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还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严格地说,高法的解释实际上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无论是生人还是熟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不可能不知道幼女未满十四周岁,所谓“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应该不存在,何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都可以以“未确信”为理由而达到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呢?主观要件应该根据犯罪性质而设定。比如诬陷罪,其要件之一是主观有故意。但是奸淫本身就是有意而为,难道还有无意施行奸淫的行为吗? 至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令人感到荒唐。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懂得性关系吗?犯罪行为人完全可以采用各种诱骗手段,让幼女“自愿”。退一步说,即便“自愿”,行为人不能不知道损害幼女身心健康的后果,完全可以抑制自己的非法性欲。试想想,如果把幼女是否自愿作为定罪依据,本质上是给犯罪行为开绿灯,无异于取消了这一罪名。 司法解释是法律实施中有疑难问题的解释,但必须依据法律,决不能违背法律,更不能纵容犯罪。如果我们这个社会不能有效遏制对幼女施行犯罪的行为,法律岂不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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