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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竟然被游街示众
更新时间:2003/4/3 20:30:51  来源: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105
    惯偷竟然被游街示众
杜心付
《华商报》1月16日报道,4名外地男子长期在西安朱雀蔬菜批发市场内行窃,菜商、顾客对他们恨之入骨,市场管理者也备感棘手。昨日上午,四蟊贼再次行窃时,被市场治安人员当场抓获,为对其进行“惩戒”,治安人员将四人铐住游街示众,其中两人胸前挂着写有“我是贼”三个大字的硬纸牌。
治安人员将小偷游街示众的时候,想没想到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偷的合法权益呢?无庸置疑,将小偷游街示众,肯定侵犯了小偷的合法权益。小偷也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也应该享有合法权利。即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或者限制自由的人,也应该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权利。对小偷进行游街示众,显然侵犯了小偷的人格权。
如果这些小偷或者说一个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再宣扬他的犯罪历史是不是侵犯他的人格权或者名誉权?肯定侵犯了他的人格权,但却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求所散布的情况是不真实的,而散布一个曾经是罪犯的人的犯罪历史的情况是真实的。这种散布某一个人的犯罪历史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对此人的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却侵犯了此人的一般人格权。
对于治安人员把惯偷游街示众事件,市场方面这样解释:“人都是要脸的,让他们丢丢脸下次可能就不敢来了。”其实,人在做事的时候,都会顾及自己在一个地方的知名度,都会顾及自己对其他人的好或者坏的影响。对于一个小偷来说,当然是知道自己是小偷的人越少越好。如果一个地方的人都知道此人是小偷,并对其严加防范,此人肯定在此地呆不下去了。但是此小偷在此地呆不下去并不是因为其有羞耻之心,只是因为人们对其了解并予以防范,使其偷盗行为常常不能得逞。换一个地方,他很可能还会重操旧业。可见,市场治安人员的做法只能从表面上解决了问题,本质上问题并没有解决。
除了治安处罚,除了游街示众,难道就没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合法合理地处罚或者制止这些小偷小摸的蟊贼了吗?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正确地依法处理。就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情况来说,某些窃贼多次来此市场盗窃,公安机关绝对不能再仅仅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原因很明确,他们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用刑罚的方法对其予以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这些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窃贼,只要其多次盗窃,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所暴露出的问题不仅仅是该市场的违法行为,最主要的是公安机关的渎职行为。为什么惯偷们屡屡作案,却不能得到应有的盗窃罪的处罚呢?利益趋动使然也。公安机关难辞其咎。如果把这些惯偷都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判刑,哪儿还会常常有不菲的额外收入呢?制止公安机关的这种渎职行为的一个制度应该建立起来,这就是严格的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形式的返还所罚没款物。

约1138字
作者邮箱:happy@z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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