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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婚同居及其他
更新时间:2003/4/4 16:11:00  来源: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540
    大学生未婚同居及其他
杜心付
据报道,近半年来,社会上发生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未婚女性生育、大学生未婚同居,赞成者以权利名义为之辩护,反对者以道德名义对其批判。不久前,北京还审判了一起案子,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告其农村父亲要培养费,此时其父已沦为乞丐,法院判该女胜诉,因为要保护其受教育权。(父亲的生存权已不能保证,但这与此无关。)前几天,北京青年报还报道了一个案子,一个丈夫在大庭广众之下砍了其妻78斧,将其活活砍死。当时围观的有派出所所长、街道干部、普通群众数十人,竟没有一个人仗义上前,制止暴行。这些都是关于性道德、家庭道德或者公共道德的。
该报道认为:无可争议的是,这些年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在增强,同样无可争议的是,中国人的道德意识也在滑坡。该报道还很无奈:这似乎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痛。权利和道德矛盾吗?行使权利能违背道德吗?强调权利可以弱化道德吗?权利社会能离开道德吗?一个人人强调权利却无视道德的社会是我们的理想吗?我们应该如何对待道德和权利?让我们对上述案例依次进行分析。
先说未婚女性生育、大学生未婚同居的事。事实上这是典型的私人的事,生育权本身就不应只属于夫妻,而应该属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生育权应该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象很多人认为的生育权属于夫妻双方。在这一点上,吉林省新近出台的一个地方法规做得比较好。大学生未婚同居,也是人家大学生的权利,如果同居双方真的相爱,也没有什么不道德的。笔者想强调一点的是,大学生毕竟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还处在长身体,长智力的好时期,应该以学习为重,不要过早涉足爱河,更不宜把自己的大好时光用在未婚同居上。
再说说那个在校女大学生告其农村父亲要培养费的事。关于这个事情,我没有看过详细报道。从现在得到的信息来看,我不太同意法院的看法。我不知道那个大学生是不是已到成年,即便是她未满十八岁,她的已经沦为乞丐的父亲也没有义务再向其提供培养费。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是以本人有能力和有条件为前提的。一个连自己的生存权都保证不了的农民,还要强迫他支付其女儿的学费,这样的判决也太不人道了吧?我的观点是,那个女大学生没有权利向其没有能力支付的父亲要培养费,她那样做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最后谈谈那个丈夫在大庭广众之下砍了其妻78斧,将其活活砍死而没人制止的事。如果说观看的人都是不道德的话,我问一句,如果有一个人因为出来制止而被砍死或砍伤,怎么办?他能得到什么呢?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可能给他的奖励可能连他的医疗费都不够。看来,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一个人想要做一点道德的事也不太容易。在这里笔者也要强调一点,那个在一旁观看的派出所所长不去制止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问题了,他涉嫌违法违纪。因为人民警察在职务上有特别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义务。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在道德层面上,对于他人他事,我们应该宽容;对于自己,要高标准、严格要求。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不仅仅要以法律为准绳去行使权利,而且要有道德地去行使权利。

happy@z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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