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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3/4/4 17:40:53  来源:案例  作者:春江  阅读252
    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退休乡村教师蒋其文(男,60岁)因与邻居吕凤祥(男,60岁,农民)土地使用发生纠纷,(双方均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吕凤祥家1990年先建院墙,大门向西,蒋家因儿子蒋先龙夫妇外出超生近十年,三年前才返回,所以院墙推至2002年11月才准备建立,在动工时,因吕家一辆拖拉机长期停放在蒋家土地使用权内,蒋家把拖拉机向土地使用证线外推,吕家主张蒋家拉起院墙,自己行道只有一米多宽。蒋家主张,吕家可以开门向南,也可以开门向东,还可以将自己院向北缩三米。所以另开门不是唯的,且按统一规划,大门均应向南开,吕家向西开,本身就违反统一规划原则。为此两家争吵。 吕凤云开工拖拉机硬向蒋家院里冲,蒋不让,吕凤祥将蒋其文推向行驶拖拉机内,造成蒋其文左手小手指转动三角带扎断。
之后,乡土地所所长要求蒋家拆除院墙,说当初吕、蒋两家订有一份协议,土地所要强行执行协议内容。蒋其文一看协议书,才知是村委会和乡土地所主持下,在自己不道情况下,把自己从小患有脑炎,留下后遗症的三十岁儿子蒋先龙,找去签订此协议的。(蒋家只能提供医院病历、没有鉴定书)
现蒋其文主张:一是自己建院墙是按照县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标准建的,院墙建在线内,是行使自己权利,没有侵犯别人权利。二是签订协议主体不符,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土地使用权者是蒋其文,不是其儿子蒋先龙,蒋先龙事前未经父亲授权,事后未经父亲追认;三是协议条款权利义务不平等,蒋家全是义务,没有权利;吕家全是权利,没有义务。四是协议剥夺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权利,上面规定纠纷必须交村委会解决,否收村委会有罚款五百元。五是协议是村委会和土地所写好,硬让蒋先龙签字,村委会和土地所采取胁迫让蒋先龙签字的。(后来了解蒋先龙确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对协议书上写什么内容,不清楚。)
吕凤祥主张:蒋先龙与蒋其文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有土地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证书标明是蒋其文,但蒋先龙也有签订协议权。且蒋家没有提供对蒋先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司法鉴定。要按协议内容执行。
大家评论一下,此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协议书全文如下:
协 议 书
甲方:吕凤祥
乙方:蒋先龙
2001年12月,甲、乙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唐店土地所参与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 由乙方出线或人工将甲方大门向南移两米,甲方大门继续回大门朝西。
2、 甲方同意乙方拉6.5米院墙,乙方大门回门向南立与四间房屋正中间,大门不超过两米。
3、 乙方大门东旁一切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树木无条件锯掉。乙方大门东旁土地属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不准加盖任何建筑或栽树。在村里未调解成功,甲方大门能回大门向南之前,甲方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待村里调解成功,甲方可以回大门向南以后,交给乙方拉院墙,乙方大门东旁不谁乙方堆放任何物品或停放车辆。
4、 甲乙双方今后不谁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任何纠纷,如有问题必须交村里调解,任何一方无端挑起事端,产生纠纷,村里有权罚款伍佰圆。
双方签字 甲方:吕凤祥
乙方:蒋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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