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613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法律人>>春江
也说法律工作者
更新时间:2003/4/6 18:29:48  来源:调查感想  作者:春江  阅读261
    也说法律工作者
   一是名称定位不准确。法律工作者顾名思义,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员、行政执法人、法律监督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学人员等。范围极广。把法律工作者专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极大地不妥。
   二是与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不符。在中国所有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这个名词。律师法规定没有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牟利代理辩护活动。三大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辩护。
   三是业务水平令人担忧。法律工作者进门太宽。考试领证太松。笔者曾顾见一个法律工作者,他原来是看果园的,后来拖关系到乡法律服务所,一次他在法庭上讲”,原告所举票据,不能作为证据,只有欠款欠条才能作为证据”。对方代理人问他什么叫证据?,他回答不出来。连什么叫证据的定义都说不清楚。
   四是政治政治素质太差。农村老百姓总结地说,法律工作者有四招即:一是指使当事人搞假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二是威胁对方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三是指使当事人或自己向法官行赂。四是在法庭上无理纠缠。 笔者认为,法律工作者应为律师作助手,(不能叫律师助理,律师助理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不能单独出庭。
   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