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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不起诉”于法无据
更新时间:2003/4/14 8:14:22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509
    “暂缓不起诉”于法无据
河水
据《江南时报》报道,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于是出台了《暂缓不起诉决定书》并在全国成立了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对于“暂缓不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谈一些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证据充分的就应当提起公诉,只有在证据不足时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上从来没有规定过“暂缓不起诉”字样,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就不能用“创造”的方法来另定一套模式,如果允许这样做,岂不全国要创造出多种模式,法也就形同虚设。因此,笔者不赞同设立“暂缓不起诉”,其理由如下:
首先,“暂缓不起诉”的设立缺少法律依据。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要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并履行一套严格的程序,才向社会公布实施的。当然在制定一部法律的时候可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疏漏,但这种缺陷或者疏漏决不是执法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可以随意改变的,因为执法者不是法律制定者,其职责是服从法律,如同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一样;
其次,“暂缓不起诉”明显存在着越权行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而赋予公诉机关不起诉的权利。从不起诉的法理来看,有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分。存疑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但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理;绝对不起诉,即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起诉。那么,“暂缓不起诉”属于什么?就不得而知。因此,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又设一个“暂缓不起诉”这样的规定,明显存在着越权行为;
第三,“暂缓不起诉”在考虑“人性化”时,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法律要不要考虑“人性化”?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人性化”问题,但考虑“人性化”是不能抛开法律另辟溪径的,如果这样做不仅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和高低贵贱,而且也是公然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大学生可以搞“暂缓不起诉”,贫困的弱势群体要不要搞“暂缓不起诉”?下岗职工要不要搞“暂缓不起诉”?这一连串的问题你怎么解决!“恻隐之心”虽然人皆有之,但当“恻隐之心”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恻隐之心”只能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不能因为有了“恻隐之心”就可以搞什么“暂缓不起诉”,这种法外施恩的做法与法律精神相悖;
第四,“暂缓不起诉”助长主观随意性,损害司法公正。“暂缓不起诉”的规定是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派生出来的另一种做法,这种做法明显缺少来自法律上的支持,因而极易助长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因为“暂缓不起诉”既没有法律上依据,也没有可适用标准相对照,更没有具体的适用条件。那么,诠释法律的权力就变成了一个个具体执行者,如果使这一行为任意发展下去,不仅会损害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而且也损害司法公正与公平。
法律是严肃的,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而另搞一套。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法律虽然在制定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者疏漏,但这种缺陷或者疏漏决不能成为抛开现行法律另辟溪径的理由。对于法律上存在的缺陷或者疏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探讨和研究的方法来从法理上提出建议,从而引起立法机关和专家们的注意,切不可用“人性化”、“侧隐之心”和“暂缓不起诉”让司法公正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信箱:0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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