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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主权与政权
更新时间:2003/4/17 20:51:43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400
    人权、主权与政权
杨德寿

人权,泛指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宣称: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是“造物主”赋予他们的不可转让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该宣言同时还规定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被无产阶级学者称为资产阶级的人权学说。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地有权享受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参加选举、工作、受教育等权利,以及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现代汉语词典》第1064页对人权的解释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主权,1577年法国人布丹(Jean Bodin,1530~1596)首先提出国家主权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内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主权者,他享有对其臣民的最高权力。17世纪,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创立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其他任何人的意志。《现代汉语词典》第1642页对主权的解释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处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主权的解释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内主权和国际主权。前者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力不得高于或平行与它;后者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我们不难看出,两者的解释都来自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创立人民主权学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法确认了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障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他们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经济权益必须得到尊重。
政权,《现代汉语词典》第1609页的解释是:1、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专政的工具。2、指政权机关。《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政权的解释是,又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有时也指行使阶级统治权力和各种政权机关的通称。有镇压和保护两个方面的职能,具有阶级属性。
人权、主权与政权,是分别在不同领域使用的政治概念。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主要是相对国内的统治来说的。主权,权利主体主要指的是国家,但主权体现的实际利益还是相应国家的人民的权利。主权虽在表面上看是国家的权利,但实际上应该是人民的权利,也即“主权在民”。这种权利用于确立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因此,严格说来,人权是至高无上的,他不仅可以用来对抗国内的专制统治,还可以对抗国际上的殖民统治。人权和主权的实现,是由人民对压迫的反抗和为国家独立而争取的,但结果不一定都能实现。人权在非革命时期需要统治者的给予和保障,主权在和平时期需要别国的尊重,两者都显得很被动。因此,人权和主权往往是无形的权利,显得比较虚幻。政权则是一种管辖的权力、一种控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统治者通过革命、军事政变或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夺取的(革命或政变)或人民赋予的(选举)。这种权力是主动的,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此,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而不仅仅是权“利”。
人权、主权与政权相一致的前提是,国家政权是由本国的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只有这样,人民的人权才能从自己信任的国家政权那里得到,人民的权利才能受到国家政权的真正保障。这时,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再得到的尊重才是对这个国家人民的尊重。
目前,世界上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如此完美。还有相当多的国家,虽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主权,但这些国家的政权并不代表该国的人民大众,这就是专制国家的国家政权。在专制国家中,人民是没有人权的,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主权”并不“在民”。这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将变为专制国家暴君压迫人民的保护伞,主权事实上成了暴君的不受干涉的压迫权。
现代国际法将国家主权不加区别地进行保护,实质上等于允许和纵容专制国家对该国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这显然与《世界人权宣言》背道而驰,必然导致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陷入困境。比如伊拉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公布一份报告,强烈批评伊拉克政府对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蓄意、普遍、极其严重的践踏”,并指出,这些行径导致“靠普遍歧视和大量恐怖而维系的无所不在的镇压和迫害”。报告呼吁伊拉克政府履行其对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联合国一方面知道萨达姆政权践踏人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尊重他们的主权不受侵犯。厌烦萨达姆的“政权”又不得不尊重名义上的国家主权即事实上的萨达姆“主”权。
正是在这种尴尬局面下,美英联军撕碎了国际法,与此同时也招来不少谩骂。也许,这场战争是二十一世纪开始后第一件最重要的历史事件。这起事件理所当然地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五十年前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主权真的是不加区别地不受侵犯?
我以为,只有主权在民的情况下,她才是神圣的,不容侵犯的!否则,国际法应当赋予联合国干预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当是武力推翻而不是经济制裁,因为经济制裁后果的承受者不是专制统治者而是这个国家的人民。
但是有人会说,如果有一个专制国家非常强大,就像今天的美国,连联合国都无可奈何怎么办?我们可以断言:没有这样的如果!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在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共存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专制国家都不可能比民主国家更强大。因为只有民主的国家才能将人民所有的聪明才智发挥到最大。
因此,联合国完全有可能组建一支由民主的、强大的国家组成的军队来实现全人类的人权,实现全世界的和平,维持全世界的秩序。事实上,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自然法则优胜劣汰的选择。


杨德寿
2003年4月16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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