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5574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河水
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
更新时间:2003/4/21 8:00:3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19
    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

河水

据《南方日报》报道:2002年6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汽车配件厂88岁的退休职工韦有德在家中喝醉了酒,准备下楼。这时,他看见其邻居刘文军坐在楼道走廊上,一边喝酒,一边拿着一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棍在地上顿来顿去。由于两人先前发生龃龉,韦认为这是刘文军有意阻挡他下楼,还准备打他。于是,韦便返回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刘文军冲过去。刘文军见状从椅子上站起,尖刀刺在刘的腹部。刘当场死亡。2002年10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韦有德死刑。
案件判决后,引起了“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和“要不要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年龄上限规定”的议论。为此,笔者谈一些看法。
死刑不仅是我国刑罚的最高刑,而且也是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主要是指“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是来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但对于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当犯罪分子满足了刑法条款的各项要求后才能判处死刑。在死刑执行中,我国为贯彻少杀或不杀的刑法原则,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一般都不采用立即执行的方法,于是在刑法中就有了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一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本案来看,一审判决韦有德死刑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一是从主观故意上来进行分析,韦有德下楼后见到邻居刘文军坐在楼道走廊上,一边喝酒一边手持木棍在地上顿来顿去,即假想刘文军可能对其伤害,于是返身回家拿了尖刀。至此,已不难判断其故意伤害的产生;二是从客观行为方面来进行分析,韦有德手持尖刀冲向刘文军,并将尖刀刺入刘文军的腹部致其当场死亡结果的发生,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权利,完整实施了其犯罪行为;三是从犯罪主体上来分析,韦有德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没有意识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上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韦有德虽然喝醉了酒,但醉酒的人只能减弱自己的控制能力,而不能削弱自己的控制能力。因此,喝醉酒丝毫不能成为减轻其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五是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分析,最高法院曾在1999年10月的解释中讲到,对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行为,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韦有德的杀人行为只是与刘文军发生龃龉,不属于一般邻里纠纷,因为邻里纠纷的产生不仅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而且还有一定的外部原因。因此,其责任在韦有德而不在刘文军。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反映出韦有德主观恶念较深且手段残忍。在法定从轻方面,一审法院对其整个犯罪行为进行了考察,纵观韦有德的整个犯罪行为,看不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深入人心,不能因时、因事、因人、因情而使法律出现弹性,继而网开一面。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判处韦有德死刑是正确的。
在犯罪年龄的上限规定上,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礼记·曲礼》对刑事责任年龄曾作过规定,即“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就是说,七岁为悼,八十、九十为耄,对于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犯罪,可以不处以刑罚。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彻底地废除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事责任年龄确定方式,从而确立了我国一套完整刑法理论,对于犯罪年龄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只设立了下限规定,即未满十四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为完全负刑事现任年龄阶段。对于上限,我国的刑法没有规定,即只要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就目前来看,世界上有些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但也有在废除死刑以后不久又进行恢复的,这说明死刑在现阶段还是有存在必要的,但至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国家对于达到一定年龄就可以免除责任的刑罚条款。笔者认为,如果将达到一定年龄(七十岁、八十岁或九十岁)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无疑是刑法立法上的倒退。因此,不能设立刑事犯罪年龄的上限规定。

信箱:ok1954@163.com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