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离休老干部能否要来赡养费? 离休干部刘某,今年73岁,早年参军,六十年代转业到地方国有企业任一般干部,60岁时离休,结发之妻是一家镇办企业职工。几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因老伴生前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在老伴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只给报销30%医疗费,余下全由五个子女承担。住院二年多时间里,五个子女(均成家立业)花去医疗费共计三万元多。在老伴治疗期间,刘某眼看老伴康复无望,便托人俏俏地重新找一个农村中年女(死夫)。当老伴去世的第七天,刘某便与农村中年妇女登记结婚。中年妇女还带来三名未成年子女,长女15岁,次女12岁,儿子7岁,均是在校生。 由于刘某结发之妻刚刚去世。刘某就再婚,另娶新伴,引起亲生五个子女不满,长时间不愿与刘某来往。刘某也不想与亲生子女来往。 之后,刘某将中年妇女家中前夫留下来的房屋、家产全部卖掉,并将中年妇女娘四人转成城镇户口,后来经济感到不宽裕。刘某月离休金是900余元,五人使用,并早已将以前积蓄花光,生活感到困难,于是向五个子女索要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遭到五个子女拒绝。 五个子女主张:父亲在母亲去世前,共有积聚二万余元(母亲治疗时也未拿出),加上月收入900多元,按父亲一个人计算的话,比五个子女生活标准都高。五个女子都是有家、有子,还得抚养子女、建设家庭,老的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财产,房子均是自己购买,还久帐未还清。父亲找的老伴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带来三个继子女与他们也没有关系。同时主张父亲将新妻娘四人转成城镇户口,失去责任田,也是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如果给赡养费就等于赡养后母和她的三个子女,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是无理要求。 父亲主张:我的月工资900多元,按五个人分配,每人每月不足200元,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230元),生活发生困难,五个子女应付赡养费。 你如果是法官能支持刘某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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