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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族中的“孤儿”
更新时间:2003/4/21 15:23:07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298
    法律家族中的“孤儿”
杨德寿

孤儿,即没有爹娘的孩子。而法律家庭中的“孤儿”又是什么呢?应该是找不到出生依据的法律。产生孤儿的原因可能是父母双亡、也可能是遗弃或遗失,法律家庭中的“孤儿”是如何来的则不得而知。在我看来,中国法律家族中的“孤儿”,最引人注目的大概要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们至今无法找到它的“爹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是如何规定的。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也就是说,中国人在行使自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宪法权利时,得先经中国政府许可。那么,这种经申请才有可能获准的集会、游行、示威又怎么能叫做自由?自由,通常的解释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宪法》在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时,并未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得经过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其中提到的所有物品和行为,在平时都是被其它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我们应该承认,公民在游行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甚至有“可能”发生杀人放火。但所有这些行为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也就是说,因集会、游行和示威对国家或人民造成的损害,必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追究,给公民个人造成伤害的,也将被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因为有可能,所以就禁止。那么,我们是否还应禁止公民拥有火柴、禁止公民拥有菜刀、禁止公民拥有一切有危险的东西?
国家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宗旨正如该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而本条“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显然超出了自己的使命。中国法律的这些使命已经完整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
那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的“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该法制定的目的又是什么?无非是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即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那里谈得上保障?这部法律致使《宪法》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是对《宪法》的背叛。
《集会游行示威法》并不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我们从它的“DNA”上根本找不到它同《宪法》的血缘关系。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乃是中国法律家族中的“孤儿”。

杨德寿
2002年4月12日
后有修改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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