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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盗——书店怎能选择顾客
更新时间:2003/4/29 8:09:00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83
    为防盗——书店怎能选择顾客

河水

据《今日早报》报道:杭州市文三路上的文史书店由于图书被盗现象严重,这家书店最近多了道门槛。这道门槛还挺高,规定一般人不得进入该书店,只有持有教师、研究生和书店会员证件的人才能跨过。这样的门槛到底合不合法和有无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引起了争议。
这是书店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消极行为,要想弄清是否合法,有无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笔者认为,应当了解书店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单位,才能分清书店查验身份证件和限制相关人员进入书店购书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侵犯消费者名誉权问题。
首先,书店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也是用以传播文化知识的地方,这种公共场所的确立正是由书店具有传播文化知识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这种文化知识的传播又是等价有偿的,只有顾客支付了一定数量的金钱才能得到有关书籍,从而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而在交易过程中,书店不仅具有保证交易安全义务,而且还具有保证顾客在交易过程中人身安全的责任;
其次,作为书店是一个传播文化知识的公共场所,就应当准许所有公民前往书店挑书和购书,而不应当因为发生偷盗行为就将公民分成相关层次或者等级作为进入书店的先决条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平等消费权利”,但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应当涵盖了“平等消费权利”的内容。因此,书店目前的这一做法至少有歧视顾客和不平等待客的嫌疑;
第三,查验身份证件的工作通常是公安部门的事情,而书店只是有偿传播文化知识的场所,如果将应当由公安部门行使的职权用于自己进行行使,明显存在着越权行为。尽管书店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防止的减少书籍被盗现象,但这种做法是违反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书店这一做法虽然存在着一定的违法性,但与侵害顾客名誉权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书店对进入书店人员的限制,并没有实指某个人,而是一种泛指行为。因为侵犯公民名誉的行为必须有具体的内容,即要有侵权的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于书店这种泛指的行为不构成对某个个人名誉权的实际侵害。
书店对进入书店人员进行限制暴露了该书店管理上的混乱和措施上的不严密,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他们没有用积极的方法来进行管理,而是用一套消极的方式来对付书店出现的被盗现象。为此笔者建议书店一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从措施上来堵塞漏洞;二是要对员工加强责任感教育,并将被盗书籍情况与其工作实绩挂钩;三是不可“因噎废食”,重要的是迅速转变经营观念,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方式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运用群众的力量,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销售氛围。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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