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事实婚姻的重婚 |
更新时间:2003/5/22 13:08:41 来源: 作者:邱景辉 阅读412次 |
案例一:侵犯事实婚姻的重婚 4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首例公诉重婚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泉州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组对庭审和宣判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制。 泉港区山腰镇菜堂村村民庄少恩与陈某于1989年农历三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二人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先后生育二男一女。1994年庄某到安徽打工时认识了安徽女子赵红霞,后二人多次结伴前往海南打工。2001年5月份,庄、赵二人一起回到菜堂村,并公开同居在庄某家里。庄妻陈某对二人好言相劝却经常招致二人辱骂,终不堪忍受只好带着三个子女离家在外租住。此后,庄、赵二人更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2002年12月,在公婆的支持下,陈某毅然到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属于侵犯事实婚姻的重婚情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庄、赵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58条,分别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强调法律和道德对“包二奶”等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禁止和惩戒,该院决定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利用公诉效果并借助电视传媒加强法制教育。 经过庭审讯问、举证、质证和答辩,被告人庄少恩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而被告人赵红霞翻供辩称是受欺骗的,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为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法律政策,公诉人向法庭提出了对被告人赵红霞的刑罚应当比被告人庄少恩加重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得到合议庭的采纳,当庭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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