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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伤人,人之过?
更新时间:2003/6/3 10:05:04  来源:  作者:春江  阅读324
    狗伤人,人之过?
一个星期天的早上,26岁的王女士提着菜篮子想到菜市场购买活鱼,家中饲养的大黄狗随后而跟。来到菜市场后,大黄狗跑到肉滩寻找骨头啃,王女士走到个体鱼贩滩位,一个30多岁女鱼贩主动招呼她过去,女鱼贩很热情,主动介绍自卖的活鲤鱼,并抓一条大鲤鱼放在称上称,此时旁边一个男鱼贩也招呼她,说:“大姐,我这有刚送来的活‘季花鱼’买几条回家煮汤”。这时王女士走到男鱼贩旁边要买“季花鱼”,刚走不远,就听女鱼贩骂起来:“夜里和男人睡还没有睡足,又去找男人了,看样子就知道是个小骚货”,王女士听后很生气,问女鱼贩是在骂谁?女鱼贩说:“谁听到就骂谁”。王女士也不甘示弱,就和女鱼贩对骂起来,双方越骂越升级,发展到撕打起来,女鱼贩身强力壮,身材弱小的王女士不是她对手,女鱼贩将王女士按倒在地,一手按住王女士头,另一只手抓王女士头发。疼得王女士直叫。王女士想到家中大黄狗跟来的,就喊道“大黄、大黄,快点来”。大黄狗听到主人呼唤后,飞跑而来,看到主人被生人按倒在殴打,本能地扑上去,死死地咬住女鱼贩左手和右肩等处,王女士得救站起来,大黄狗被市场管理人员用棍棒赶走。
王女士身上多处被女鱼贩抓伤,头发被抓掉许多,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320元。
女鱼贩被大黄狗咬伤多处,左手伤势较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住院治疗费花去一万余元。
问:现有两种观点:其一,大黄狗是王女士指令咬女鱼贩的,大黄狗是作案工具。王女士应负刑事责任和狗伤人民事赔偿责任。其二,王女士被女鱼贩按在身下殴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在此情况下,王女士指令大黄狗咬女鱼贩是正当防卫,对女鱼贩伤不负责刑事和民事责任,相反女鱼贩还应当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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