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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更新时间:2003/6/4 16:11:07  来源:  作者:少墨  阅读1185
    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内容提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首先认识到在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在领导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要明确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应该坚持的原则,运用这些原则来指导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领导体制.经费体制.司法监督体制等方面进行逐步的改革。
[关键词]司法体制 司法公正 法治 法律监督
一.引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
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要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而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指有关国家司法权限的划分和司法机构设置的制度。(1)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司法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
二.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的不完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2)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实行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而且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司法机关的人事也主要由地方管理。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比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与地方某些党政领导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这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相违背。司法机关无法摆脱行政权力的困扰和干涉,而且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中,往往以牺牲司法权力为代价而迁就行政权力,这种冲突本身就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最大阻力,由此导致行政机关的某些不良风气向司法机关渗透,司法腐败现象还依然存在,司法公正面临着挑战。
2.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不合理。

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就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不合理性,还残存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司法机关领导的权力过于
集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人们认为执行法律是一种机械的活动,对司法系统的管理可以依照行政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倾向,法
机构设置的行政化。(3)由此而形成了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并把法院检察院办成了小社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经费不堪重负。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具体的司法工作体现法律的正义。而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人员的现状来看,虽然不乏高学历.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总体素质不高,这就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以人民法院为例,法官主要以调干.复员转业军人为主体,他们仅仅通过短期培训和函授来学习法律知识,而且往往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只注重于学习民事法律,处理刑事诉讼的法官只注重于学习刑事法律,缺乏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全面.系统的了解,在审判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而一些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经过系统学习的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大量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
三.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应遵循的原则
1.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展的比较早,并且取得了很大成就,相比之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却比较缓慢,虽然有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和制约,但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
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一变化反映到司法体制就表现为现行的司法体制还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色彩。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是其主要的手段,这就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他们对经济利益和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十分关注,希望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法秩序,迫切要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第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其已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法治原则,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进行司法体
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重组与整合,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倾向,这就使得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某种不适应的状态,二者正处于不断的磨合之中。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坚持的原则。
第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坚持谨慎和适时的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它不同于经济体制改革,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
此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进行,同时还要抓住时机,积极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其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阻力,对此我们应该坚持改革的方针不动摇。
第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经济发展要求效益优先,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在效益与公平之间取得某种协调。(4)我们正是要通过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该坚持借鉴外国司法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和结合本国国情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对法制建设不够重视,法律文化不够发达,而外国资本主义国家在司法机关的设置.组成和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职能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
经验,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法律文化宝库中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借鉴,但不要只停留在西方法(概念法)的层次上,而应了解其出现的法律背景。其次我们也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和发展。
四.对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人民法院实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领导体制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遇到了较大困难。根据法治原则和法制统一的要求,可以在设立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管辖范围来设立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的组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司法机关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不按区域来设置,而是根据司法机关管理案件的需要来设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先进行部分地区的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
2.司法机关经费体制的改革。

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各地方财政负担,其往往导致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地区差异较大;
其次还会导致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维护地方利益,甚至牺牲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牺牲国家利益,这不符合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统一由国库开支。
3.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难免腐败,而缺乏完善制度的监督难免无力。因此,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应该形成一种制度,包括财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财产监督的有效方法就是建
立财产申报制度,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现象的发生;舆论监督可以把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关注之下,实行公开审判,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社会公众监督可以更好地贯彻群众路线,改进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制。

根据外国法制发展的经验,完善的法官制是保障司法公正,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前提,法官就是正义的象征和化身。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
制。第一,各级法院由法官组成,法官由国家元首提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大法官制,在办案过程中地位平等,严格规定各级法院法官人数和其在法院中的地位;第二,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免职程序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第三,提高法官的待遇。在我国的现行条件下,因为法院系统人员庞大,效率低下,行政领导和后勤服务人员庞大,因此可先在司法机关进行人事体制改革,再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制。
5.其它相关制度的改革。

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避免司法工作人员消极情感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等措施同样可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的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的基本要求,最终使司法体制真正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1)参见周文华等主编:《中国改革开放大词库》,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二版393
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2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之规定。
(3)参见沈敏荣:《“依法治国”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人文杂志》2000年第2期。
(4)参见邝少明:《论司法公正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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