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婚前财产登记的四大理由 |
更新时间:2003/6/9 15:03:49 来源: 作者:快乐小子 阅读366次 |
理智分析 科学对待 ——《浅议婚前财产登记制度》节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的理解也在悄悄的发生变化。譬如,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就是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无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婚前财产登记当然有其科学性,这正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着。诚然,在人们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当代中国,仍有相当多数的人认为爱情是纯粹的,是精神的,而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就是彼此不信任的表现,会给甜蜜的两人世界造成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与隔阂。必须承认,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为数不少。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的法律行为,会在中国遇到如此大之阻力呢?笔者仅从法学专业角度浅议之。 中国长期以来受孔儒思想熏陶,大多数人习惯的行为规则是道德,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并未普遍上升到信仰的高度,要做一件事,首先想到是否符合良心,而非合法与否。不可否认的是,不接受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人,他们本质上是十分重视爱情与婚姻的,在内心有着美好的爱情与婚姻家庭憧憬。看来,他们是“现实”的!但目的论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不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就更能保持婚姻家庭的长久性,更有利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要想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真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无疑是最科学有效方式之一! 首先,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有利于爱情的持续。婚前财产登记,并非如大多数人想象的仅是约定大额存款归你、房产归我之类简单登记。倘若两个人感情很好,彼此真爱,即使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登记在爱人名下又何妨呢?这正好表达了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爱,是最好的结婚礼物,是对爱人真挚感情的表达,更有利于婚姻爱情的长久。 第二,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更有利于保证爱情的纯洁。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新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强调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正是这个规定,使得一些人想靠傍大款“一夜致富”的幻想成为泡影。假如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登记,这不正是排除了其中一方“爱钱”的虚伪吗? 第三,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有利于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财产,利于正确处理对外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婚姻期间的债务可以分为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还规定了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几种债务。既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分类,假如夫妻之间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必将造成债务清偿时财产所有权的混乱。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假如夫妻之间事前约定了财产的占有方式,却不能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就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四,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有利于离婚的财产分割,又利于家庭与社会的稳定。马克思曾经说过“假如认为维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维续没有爱情的婚姻就是不道德的”。当前,更多的人已经可以离婚的事实了。正是这种对爱情、对婚姻、对生活以及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要求人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爱情与婚姻都会“白头偕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本应该是亲情天堂的家庭,在各种私欲驱使下,有时候就显得如此的脆弱:手足之间为了财产继承不惜制造假证;离婚夫妻之间为了财产分割也玩弄起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伎俩。更多的年轻夫妇,上养老、下养小。一旦他们的婚姻走到尽头却因事前没有约定而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受害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这更关系到他们所在的大家庭与整个社会的稳定。 人们之所以拒绝接受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一制度的曲解认识。在今年初讨论的《民法典》中,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得到广泛的关注。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人们理智地分析,科学地对待,就会有更多的人轻松的说到:“走,咱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去”! 附注:该文应某报讨论而作!限于篇幅,部分观点被压缩,甚至删节。有时间作者将展开论述并发表。恳请各位朋友指正位盼! Arlo 2003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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