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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反思几宗网络偷拍事件
更新时间:2003/6/12 21:56:45  来源: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学院 某硕士生  阅读400
    论隐私——反思几宗网络偷拍事件

  近日传出上海某大学一女生,因在办公楼作爱被偷拍录象并于网上传播而自杀的消息(未经证实),我去该校bbs看过,上面闪烁其词、讳莫如深,似乎的确事态严重。
  网上的帖子透露,该录象片段非常模糊而且根本看不到脸,认为该女生自杀没有必要,表示遗憾,另一些帖子则大肆谴责偷拍者和传播者。(独独没有谴责观看者。)我认为,该女生的死可能出自羞愧和对肇事者的愤怒,然而其根本指向,却是要我们重新、深刻、认真反思在信息时代我们的道德伦理、法规制度和现实传播技术的严重脱节,这个女生的鲜血应该唤醒我们重新思考美凤事件、《东周刊》某明星裸照事件,并杜绝今后发生类似的悲剧。

  一、谁是杀人凶手?
  重新审视这个悲剧:一个女生被逼死了(虽然这里头也有少许她个人不慎和冲动的责任),凶手是谁?失望的是,我们考察事件的每个环节会发现似乎每个人都可被原谅。先说所有观看录象的人,如果出自一种“谴责卖淫先谴责嫖客”的逻辑,可以认为观看者才是罪魁祸首,是他们创造了对性隐私的需求,但这样说使我们走向了一种苛责和道德清高主义,我们谴责的是大多数人,而道德本身应该建构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比如我自己,我也看过美凤录象和《东周刊》裸照,这与我仍然在这里道貌岸然谈论伦理没有矛盾,台湾的正人君子们都是表面上强烈谴责光盘事件,台面下忙着奔走交换复制光盘。大家并没有为看了录象而感到羞耻,观看者首先被原谅了。
  然后是偷拍者,以一个正常男性的角度,如果发现这样的一幕,很多人会选择看下去。如果身边刚好有一个DV,有一半的可能会把它录下来,毕竟这是“极稀缺的录象”,偷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被原谅。然后是网上传播者,第一个上传的人要逾越一定的道德法律界限——然而这与强烈的传播欲望相比微不足道,网络的匿名为他提供很大的安全性,所以他走出了最有争议的一步——上传网络,我们可以批评甚至惩罚他,但把他视为杀人凶手还是不妥。至于网上的协助传播者,他们的责任似乎更小。
  这样追踪下去,会发现每个环节的人都负不起这场悲剧的责任。
  事件因为DV和网络而变得情节复杂,很多人习惯把罪责推给偷拍者和传播者,但其实,压缩事件的根本过程,仍然是“窥私——自杀”,简单地说,是窥私导致自杀,一切的传播情节只是丰富了这个过程。
 
  二、隐私的剖析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它存在不同级别,身体(性)的隐私是最高级的隐私,人的人格和名誉权都一定程度建立在隐私权基础上,可以说,除了生存权之外,隐私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隐私是一种信息,可以以物化的形式(通过文档、录象、录音等媒介)存在,但它仍具有信息的一些根本属性。我认为隐私有如下特殊属性,了解它的属性会有利于我们解剖整个事件传播的过程。
  1、隐私的经济学属性。
  A、稀缺性
  人人都有隐私,本无所谓稀缺。但这里指的是“别人的隐私”,“别人的隐私”有稀缺性,人们不同程度地想获知别人的隐私,但又要保守住自己的隐私,(露阴癖和清教徒除外)隐私遵循热力学原理,呈现单向传播的现象。美凤的录象是一种稀缺,某明星的裸照也是稀缺,这是从未见过的,换了一个三级片演员的裸照,或是一部A片的录象,就不叫稀缺了。
  B、共享性
  这是一般信息的属性。隐私不像某些物品,具有排除性,被一个人消费了其他人就无法消费。隐私可以无限复制,被无数的人获取。
  C、外部性
  隐私的传播和获取都会带来外部的效果,当你获知一个隐私时,不只是获知了一个信息,而是同时给隐私的当事主带来压力。当你传播一个信息的时候,不只是在传播一个信息,同时在制造更多的压力,也可能进一步伤害“风化”,加速人们的恣意和堕落。
  2、隐私的传播学属性
  A、蔓延性(传递性)
  隐私的传播具有蔓延性,可以迅速通过人际传播蔓延开去。这一点单纯用窥私欲来解释还不够,这还涉及到另一点——传播欲的问题。
  B、不可逆性
  一个隐私一经传播,就无法收回,你获知了一个信息,不能说没有获得,或者忘掉它。隐私传播的不可逆性是其最可怕的地方,它使损失和伤害根本无法弥补。

  三、窥私欲和传播欲
  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窥私欲,——这一点男人和女人都一样,由于性心理的天然差异,女人对观看黄色录象的兴趣普遍不大,但不该由此把美凤事件的责任都推给男人,女人的窥私欲并不比男人小,甚至可以说更大,女性在获知和传递小道消息方面非常热衷。
  身体是隐私,感情生活、人生经历是不是隐私?有时看一个小说或电影就勾起了某种窥私的欲望。窥私欲首先来源于一种好奇,用性需求不能解释,因为性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满足。
  假如只有窥私欲,则自己获知隐私后传播就终止,但事实上往往不是,一个人看了录象,他可能还要给很多人看,这种欲望属于传播欲,隐私越稀缺激起传播欲越强,传播欲满足后的成就感越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窥私欲和传播欲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关键因素,人类的科学发展来自对大自然的好奇和窥私,人们知识的传承直接来自人类“好为人师”的那种传播欲。
  但是,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窥私欲不能纵容。有这种欲望本身不是多大的罪恶,但我们却要节制它,因为隐私具有外部性,窥私不只是自身的欲望和堕落,而且附带着对别人的侵犯和伤害。
  传播欲也并非是罪恶,但对隐私的传播却隐含着对个人隐私的践踏,这时已经成为一种罪恶。

  四、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
  事件的关键在于:信息技术抹杀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使得私人空间被无限公共化,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极大压力,甚至自杀。这些都是新技术所带来的,而旧的道德伦理和法制已和现实严重脱节。
  同样的一个女孩,比如在洗澡的时候被人偷窥了,她可能会觉得羞愧,但也仅此而已,只是自己吃了点亏,古代有记载因此而自觉不贞洁而自杀的,我认为不大可信(那是另一种道德杀人的问题。)但是现在不一样,现在的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被技术的发展所抹杀了。
  其一,当事人难以界定自己是否在一个“安全的范围”里,比方她在一座高楼上,认为自己是安全,但其实通过一个望远镜或者可以拉长焦的摄象机,她就暴露了。
  相对的,偷窥者也难以界定自己是否在一个“侵犯的范围”里,一般来说,存心积虑地运用各种方式手段、利用各个时间,故意地对某人进行偷窥,我们可以认为他违背道德。但是,无意地、偶然地发现了可偷窥的对象时,我们是窥还是不窥呢?有个女生走光了,一个男生经过,看还是不看呢,很多人(性欲不振者除外)做不到古人所说的非礼勿视,不看白不看。拾金不昧的人自然有,但拾金昧者的人更是多数(我们研究多数人的人性)。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无意偷窥是不高尚的,却难以谴责他违背道德。
  问题就在于,随着技术和生活观念的变化,我们经常难以界定自己是无意偷窥还是已处在一个“侵犯的范围”里,远处高楼上的灯火,看一眼无甚大碍,但端起望远镜或者长焦的DV时,就已经迈出了危险的一步,录拍是危险的第二步,上传网络是第三步。
  其二,网络传播的匿名和迅速使公共空间迅速侵入私人空间。
  网络可以迅速把一个私人空间的隐私迅速提升为公共空间的事物,而且具有不可逆性,在现有社会的道德伦理下,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网络还可以把一个事物“绝对公共化”,什么叫绝对公共化,就是妇孺皆知,让你走到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摆脱不了睽睽众目。什么叫绝对公共化,举个脑白金的例子,史玉柱砸了几亿使脑白金这三个字和国家主席一样有名(不管对它印象如何),把它绝对公共化了,这种绝对化的过程要付出巨大金钱代价的,但传播隐私却不需要,人的窥私欲和传播欲是其内在驱动的力量,美凤事件就是绝对公共化,美凤穿着多少衣服,走到世界任何地方,在人们的眼里她就是赤条条的,这种残酷不啻于杀人,它毁灭了一个人未来发展的部分可能性,把人的根本隐私——身体的隐私公布于全地球,这种打击就像抽掉乌贼鱼背上的软骨,抽掉脊椎动物的脊椎,《哪吒闹海》里抽掉龙太子的龙筋,它会使人失去根本的支撑,一下子瘫倒在地,它的残酷性在上海偷拍的事件中充分体现。
  在美凤事件中,人们还可以依据美凤的私生活的不检点,唾弃她鄙视她,同时也为自己开脱,反衬自己仅有的那丁点可怜的高尚和清白,——然而我们却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个事件本身与美凤的私生活无关,与美凤本人的品德无关,我们窥私了,伤害了,便是伤害了,与美凤是圣女还是妓女毫无关系,再说我们指责美凤的同时反问自己又比她干净多少?
  美凤没有自杀,反而是坚强地活着,(从另一些的角度,是更加无耻顽强地活着)但伤害本身与美凤自杀与否也无关,人有死的念头和最终选择自杀是两回事,自杀与个人气质性格有关,不自杀不代表不伤心。就美凤本身,她除非移居月球才能把伤害弥补,或者,她就铁定心了,从此做一个A片女优,做一个饭岛爱,总之,她是生活下来了。但是,由于她自身的不检点(无耻)使我们忽视对此恶性事件的严肃反思和检讨,致使悲剧不断重演。
  《东周刊》事件是又一悲剧,然而人们的焦点却指向了媒体。
  上海某大的事件应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在新的技术条件和传播环境下,原有伦理道德的重构和法规的调整,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五、解决途径——伦理和法律的调整
  我们本着尊重生命和人权的出发点,应该尊重和保护隐私。
  从道德观念上:1、提倡“非礼勿视”的高尚品德(仅是提倡而不是要求)。
  2、恪守尊重别人隐私的基本道德,尊重隐私应为基本道德,体现为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重要部分,这包括不侵犯性地窥探别人隐私,不记录和传播别人隐私(尤其是身体隐私),尽量避免无意泄露别人隐私,保护他人肖像和姓名,在传播消息时尽量使用“某”字。故意窥私和记录传播隐私的行为都应视为不道德加以共同鄙视和谴责。
  当然,隐私包括很多方面,先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后再做到“己所欲者亦不强施于人”,盖因为有些隐私你自己不在意,可别人在意得很。
 
  从法律法规上,国家要负起主要责任,如前分析,隐私具有稀缺性、外部性、共享性,它的这些都适合公共事务管理的特点,有意思的是,隐私一方面是一种极度的私权,但是却必须通过公共管理加以保护。
  法律应在保护网络的匿名和自由的同时,也严格保护隐私。明文惩罚记录和传播他人隐私(尤其是身体隐私)者,严格限制录象手段的不正当运用。比照高额盗窃罪严格惩罚记录隐私者,因其侵犯个人人身,比照抢劫和销赃罪严格惩罚上传网络和其他传播者,其惩罚程度参照其传播效果大小。
  国家应像保护国家安全那样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应像杜绝反对言论一样杜绝传播个人隐私(尤其是身体隐私)的行为。私权和公权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没有私权,公权是无源之水。
  相信通过法律的严格要求和个人的自律的加强,会降低隐私泄露的伤害,起到保护隐私的效果。
  道德是人与人协调彼此关系的规范,社会环境变化,道德规范也应有所调整。
  人的欲望不是错,但经常却是罪恶的起源。既要伸张人性,又要节制欲望。节制是一种美德,我所希望的,是一个开放、自由、人道同时又温和、谨慎、节制的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学院 某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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