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代理人(辩护人)之间还是少相互攻击为好 |
更新时间:2003/6/16 16:25:48 来源: 作者:春江 阅读268次 |
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事民事诉讼案件。受害人妻子请自己姨夫当代理人,被告人请一名法律工作者作辩护人兼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庭上“法律工作者”向法庭提出异议:“受害人妻子聘请的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一来他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来不是当事人近亲属,虽然是受害人妻子姨夫,不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之列。三来没有在司法局登记。” 受害方代理人反击:民诉法和刑诉规定:律师、当事人近亲属、亲友、单位推荐的人、团体推荐的人,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按受当事人委托作为代理人。你“法律工作者”才不具有代理资格呢,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诉讼法还没有规定“法律工作者”有代理资格规定呢!能否作为代理人由法院来定,司法局要求登记无法律依据,况司法局无权管理普通公民代理权问题。 法官当时折中地说:这个问题不要争论,先开庭再说。 于是案子按下步程序进行。结果被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万八千元。被告家属找到“法律工作者”,说:搞了半天,只有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你不是律师,不能收钱,把收我的辩护费退给我。 笔者认为,法庭上代理人(辩护人)之间还是少些相互攻击为好,把精力用在案件实质问题上。(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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