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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要做“伪君子”:从法学教授的“口才”说起
更新时间:2003/6/21 8:15:13  来源:  作者:土生阿耿  阅读166
    土生阿耿闲来无事,常常琢磨起教过我的法学教授的“口才”。慷慨激昂、抑扬顿挫、妙语连珠的不乏其人,但是绝大多数教授还是在奉行“平平淡淡才是真”的表达理念。这就留给了我一个疑问: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到底需要不需要“口才”?

  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不知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

  早上洗脸的时候,困惑从脸盆里匆匆滑过;坐在那里发呆的时候,困惑从“死一般寂静”的空气中遛过;夜里躺在床上辗转反侧的时候,困惑又从枕边悄悄的“一晃而过”!

  如今,这个恼人的困惑终于消释了!

  善于表达、精于表达是一位法学教授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一位真正的让人敬佩的法学教授必须是一位表达出众的“演说家”!然而有多少法学教授能做到此?这些所谓的“教授”还不抓紧时间“滚出”大学校园去做律师、法官,还在讲台上丢什么人?!口才蹩脚的教授实在太多了!听他们一堂课,就意味着有不止一堂课的损失!大学教育是“权利教育”,而不是“义务教育”!大学生每年支付那么多学费,图的就是与学费至少不能太偏离“等价交换”的教育权利!然而,下课铃声一响,有多少大学生满怀失望的走出了教室?毕业典礼落下帏幕,又有多少毕业生不无“愤恨”的离开校园?

  大学教授尤其是法学教授应当具备上乘的口头表达能力,只有这样,他的思想才能顺利“产出”,否则“憋一肚子”,不撑死才怪!而真正的律师、法官并不需要具备过硬的口才!这两种职业更需要法律事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口才因素仅仅占一小部分。而现实的分工似乎是恰恰相反,许多律师、法官的口才倒是一流,而法学教授则没几个“演说家”!大学毕业以后,好多“能说会吹”的都走上了司法职业岗位,而那些看起来“老实巴交”的却留在了高校教书,简直是“误人子弟”!真的,确实是“误人子弟”。

  职业观念的误区直接导致了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不高!许多媒体也不只怎么鼓捣出来的“社会地位排行榜”,大学教授竟然排在前列!其实,有多少人不把大学教授看成“书呆子”、“穷光蛋”?不是人们的眼光狭隘,也不是人们忌妒,更不是什么“制度”使然,而是那些法学教授们自己不“知明”,自己本来就没多少“货”,也不能“卖”出去,而误以为自己“能上青天”!真的,“充胖子”的教授太多了,把自己的脸打肿了,难道真不嫌疼?鬼才信呢!

  我的这个信念早在大学时就已形成,“非口才好的教授的课坚决不听”!这个信念太坚定了!

  我的这一“口才重要论”的抛出,是有理论根据的。那就是,一个人的思想与表达总是一致的,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也是一致的。详言之,一个人书面表达好了,口头表达也不会差;一个人书面表达差了,口头表达也好不到哪里去。反之亦然。有人总拿“个别例证”来驳斥,其实无论如何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常见的例证无非就是这样几个:一是说有人文章写的很漂亮,口才却一塌糊涂。我觉得这是在瞎说!如果他(她)的文章真写的不错的话,那么其人的口才也是很棒的。那么,为什么有人说他(她)口才不好呢?原因无非有:要么该人的书面表达是“虚假书面表达”(比如修改了三百六十五遍;抄袭作品;翻译国外作品当作自己的原创等“恶心行径”炮制出来的,等等),要么就是该人的书面表达并不怎样,只不过是判断者鉴赏水平低下,误以为“漂亮”而已;要么就是该人的口头表达也很好,只不过是判断者没有发现罢了。第二个例证就是拿文盲与哑巴的情形来驳斥。这更可笑。哑巴与文盲本身就是属于表达机会不均等者,不能作为一般结论的考虑对象,换句话说,如果给了哑巴与文盲以正常人的同样机会,结论同样成立。

  土生阿耿有一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教授,论文发表的的确不少,但讲课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他的课堂,学生出勤率是最低的,出了名的最低!尽管情况如此糟糕,却仍然有人鼓噪什么“他文章写的不错,思想水平也较高,就是表达不出来”。我每每听到类似“屁话”,头皮就“要了命的发麻”!说他的口头表达能力不好,我的确承认;但扬言他的文章写的不错,我会第一个“跳起来”反对!我的理论根据就是: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的能力在一个人身上是统一的;我的现实依据就是:他的文章并不好,逻辑思维混乱不堪,思路及其不清,读下来也不知他在胡说的什么,即便有几篇论文还算凑和,也不是他自己亲自写的,要么是别人(比如他的研究生)写的,要么就是翻译的国外文献当作自己的“原创”(就像最近在学术界比较轰动的北京大学某教授抄袭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的著作一个性质)!这怎能说是他的书面表达能力的体现呢?——不仅如此,还反映出了他的学术品德问题!

  因此,谁要是在我面前争论什么“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是否一致”的问题,他一般不会赢的,除非我做了让步。

  这就涉及到“民法理念”园地里的“程序理念”——“外观主义”。

  在“外观主义”越来越彰显的现代社会,人际交际行为(包括人际交流行为与人际交易行为)关键是看“表征”。因为在没有什么其他方法透视人们的“内心思想”时,我们只能“观其言,看其行”。这正是“民法理念”中的“程序理念”的含义之一。也就是说,通过“外观”来推测“内心”;通过“表征”来窥视“真实”;通过“现象”来挖掘“本质”。

  在这一理论背景下,人们往往更注重一个人的“表现”。通俗的讲,不管你心里怎么想,只要你“表现”的可以,那就“过得去”了。

  从这个角度来讲,做人应当做“伪君子”。所谓的“真君子”只不过是骗人的“千方夜谭”而已。照直说,一个人尽管“一肚子男盗女娼”,但是只要他能做到“满嘴里仁义道德”,也就算将就了。

  当然,“民法理念”园地里还有“诚信理念”。“诚信理念”要求市民社会里的市民必须“有啥说啥,不搞欺诈”,但这与“外观主义”并不矛盾。两者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有啥说啥,不搞欺诈”说的是“诚信理念”,“外观主义”说的是“程序理念”、两者都统一于“民法理念”。“诚信理念”要求人们尽量不欺、不诈,“言行一致”是它的内核。即:怎么说的,就怎么做。它不必要求市民“言意一致”,只要做到“言行一致”就可以了;而“程序理念”要求人们讲外观、重证据、守秩序。只要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外观”失真,那就认定是“真意表达”。假如发现某人“说了谎”,那么人们将会作出对该人不利的推定,如道德评价降低、法律意识淡薄等。

  这么看来,“外观主义”(“程序理念”)不是引诱人“胡说八道”、“出言不逊”、“口是心非”;“诚信不欺”(“诚信理念”)也不是逼迫人“老实交待”、“全盘托出”、“毫无隐讳”。

  苦苦思索了若干个年头,土生阿耿终于发现了两件事:一是评定法学教授职称时应把“口才”放到与“学术成果”同等的位置考量;二是“伪君子”这差事,还真得要鼓足胆量,下大力气去做一做!

   二OO二年一月十九日于上海

作者电子信箱:
tsage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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