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
更新时间:2003/6/21 19:51:24 来源: 作者:何秉松 阅读159次 |
,坚决取缔”,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能发生和存在。在前面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聚敛了多达数十万、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亿元以上巨额财富,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它们建立强大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势力。 其次,在政治上看,否定论的一个重要论点是“中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政权都不需要借助任何外力”。其实,黑社会势力对政治的渗透,主要是通过政府官员个人实现的,作为政府或党派利用或扶持黑社会势力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罕见的行为。中国并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会借助于黑社会势力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黑社会势力不可能在政治上实行渗透。前面已经指出,20多年来,在中国大陆,不少政府官员特别是警方官员被黑社会势力所收买,充当他们的保护伞,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或有甚者,亦官亦黑,一身二任,使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存续数年甚至十数年之久。因此,任何低估黑社会势力在政治上的渗透力都是非常危险的。 再从组织方面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社会的控制已大大削弱,而适应新时代、新历史条件需要的强有力的社会控制系统尚未建立。因此,“我国社会对一切非法组织的存在有着灵敏的反应机制,任何大型的犯罪组织在中国都不会找到长期生存发展的土壤”的说法,只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空想。“****功”邪教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 对于中国大陆是否可能产生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理论争论,本文事实上已作出了无可争议的回答。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和黑社会组织,吉林省长春市的“98第一号黑社会案件”和广东省佛山的“水房帮”在中国大陆先后出现,虽然为数极少,但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其未来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以建立正确的战略思想和战略方针。 二、我们的预测 预测有困难,而且有风险。因为任何科学都有局限性,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变数和变量,而这些变数和变量是我们难以把握的,因而局限性更大。预测未来要以过去为根据,要根据大量已发生的数据、资料和事实材料,通过分析研究,找出其客观规律,才能推测未来。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们无法得到完整的、详细的、准确的数据和资料。这就增加了预测的难度。预测还有风险,那就是预测错误。预测的难度越大,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风险也越大。 但是,无论如何,预测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给人们今后的行动指明方向,总比盲目行动要好。由于事物在不断变化,应当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修正自己的预测。 事实上,我们在前面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情况和规律的研究中,已经作出了某些预测性的结论。这些结论集中起来就是两点:第一,2000年以后,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将进入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向黑社会组织转化的新阶段;第二,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合流,或迟或早将发展成为跨国犯罪组织。把这两点具体化,并增加相关的内容,就是我们的预测。 根据我们的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上每10年为一个阶段,即大体上每经过10年量变的积累,就要发生一次新的部分质变。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其数量由少而逐步增多,组织化的程度和规模也将逐步发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前两个阶段的特点也将继续存在,即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转变。出现了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同时并存和转化的局面。这一阶段,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流,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至于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合流的规模、范围和速度,将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我国对思社会犯罪组织和黑社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境外黑社会犯罪组织特别是国外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进程及其对我境内渗透的程度,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等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使我们难以预测我国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时间和速度。但是,只要产生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原因和条件继续存在,这种发展趋势是确定无疑的。 参考文献: ① 该理论研究小组是为了加强对有组织犯罪重大理论问题及立法、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经公安部领导批准成立的。8名在京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被特聘为研究小组成员。 ② 《中国目前只有“黑势力”犯罪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公安决策参考》1995年第2期,公安第四研究所编。 ③ 该种观点详见吴永和:《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思考》,《公安研究》1999年第3期。 ④ 日本全国分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版府、京都府)、43县(包括冲绳县)都、府、县以下为市、町(相当于镇)、村。(本文原载于《政法论坛》,法律之星发布已经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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