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缺席 贺卫方
今年是“五四运动”八十周年的整数纪念年,纪念日已经过去好
几个月了,现在再来谈这个话题,明摆着是“马后炮”。不过,当我
们回顾纪念日前后各种媒体上的纪念文字,还是可以发现当时有许多
重要的问题没有涉及,或者虽然涉及,但没有展开深入的分析。这当
然也算不上是什么不正常的现象,像“五四运动”这样的伟大历史事
件往往是极富“包孕性”的,它历久常新,意蕴丰富,对于不同的人
,不同的时代,它完全可以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不同的价值。这也应
了克罗齐的那个见解,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每一种历史的叙述都不
过是叙述者个人根据当下兴趣而对历史所作的重新阐述和解释。所以
,在应景的纪念过后,对于那些重要的问题不妨接着讨论,更不消说
那些一直被人们忽略了的问题。例如,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提出别人
未提出的问题:这场运动在近代法律史上有怎样的意义。
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
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
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
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
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
,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
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
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
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其他如王宠惠,虽法
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
无多。
为什么在以“五四”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中法学家会缺席,这是
很值得我们深思长考的大问题。不妨简略地列举可能的原因。在“五
四”之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
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法学(“律学”或“刑
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士大夫阶层所钟情的是儒
家经典,诗书文章,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
,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虽然“五四”时代的旗帜性人物在理性上都
意识到了法律及法学的重要性,学生运动的领导者们也很快地从单纯
的爱国主义走出来,将重心放在民主、人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变革之
上,然而,完整而扎实的旧学根底反而限制了人们在法学方面知识的
深化,限制了法学知识对社会的影响力。
第二,如果我们检讨当时的社会状况,可以看到,“五四”时代
的社会需求充满了矛盾。对外,我们要尽快废除税收和司法方面的外
国控制,要追求民族的独立。与此同时,我们又相信,中国固有秩序
以及支撑这种秩序的理想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开放,
向西方学习。我们知道了民主是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然而没有高度
的中央权力的统帅,富强似乎又无从谈起;当民主成为富强的手段,
我们将无法以民主的方式建立民主。我们时而感觉到西方法律制度在
文化上的优越性,时而又因为变革法律中的西方压力而对变革本身产
生仇视。我们失去了从容的心态,变得急躁、无奈、麻木和自暴自弃
。民主的希望常因为社会的混乱而破灭,而强人身上的光环却总是让
我们在眩晕中堕入苦难的深渊,于是,我们有军阀混战,有不间断的
“运动”。西谚有曰:“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armasilentleges
),说的不仅仅是军阀与法学家之间的冰炭不容,更是长时间的社会
和平与稳定对于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意义。
五四时代思想界的状况是法学家缺席的第三个原因。当时的三大
思想主流是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上面我们已经揭示出民
族主义所面临的矛盾,共产主义由于目标在于废除私有财产和雇佣劳
动,法治的价值在那里难以存在和显现,只有自由主义对法律制度表
达了好感。然而在二十年代,严复所倡导的稳健和渐进的自由主义没
有了市场,而更加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所热衷的是民主、自由、平
等的口号,对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却用心极少。
今天,我们回首前尘,不免为“五四”以来八十年间中华民族所
经历的一切而感慨不已。不过,用长时段的历史眼光看,以前的种种
苦难和挫折只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必要准备。法学家在“五四
”时代和此后相当长的历史舞台上或者缺席,或者只能跑龙套。今后
,法学家能够走向前台么?我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律学习的人们要为
此作怎样的准备呢?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思考之后就能得到答案。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2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