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的形变与神变 |
更新时间:2003/6/21 22:47:03 来源: 作者:张志铭 阅读444次 |
则营造了司法庄严肃穆的气氛,表征了我国走向法治的进程。 至于该文的建设性,则不仅在于它彰显了司法改革在符号表意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在于它在"法袍、法槌之外"所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比如,关于设置专用的法官通道的设想,关于搬走石狮、以安全检测门代替冷冰冰的门警的设想,以及关于在一般情况下取消法庭席位的英文标注的建议,等等,我认为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这就好比装饰房屋,同样的投入,不同的设计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 说到这里,禁不住使我想要谈谈司法改革中的形变与神变的问题。所谓形变,是指与司法相关的各种外在形式或表意符号的变化,而神变,则是指司法在内在理念或实质精神上的变化。形变与神变的关系,是司法改革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司法改革无非是司法的制度理念、以及表征司法制度理念的制度规则和物质设施的变革,所有的司法改革举措都可以归诸于形变或/和神变,都需要考虑形变和神变的互动关系。形与神的关系是外与内、表与里、名与实的关系。如果我们的司法改革在形变与神变的关系问题上能够做到以形传神、以神定形,那么就能够在内外和谐、表里统一、名实相符的状况下进行并成就斐然。从司法改革的运作过程做动态考察,则或者是"以形带神"--形变在先,促成神变,或者是"以神定形"--神变在先,带动形变,或者是"形神互动"。因此,如果我们谈形变,必须考虑到内在的理念或精神的问题;如果我们谈神变,则必须想到适当的表意形式或符号的问题。 有鉴于此,下面我想在关照神变的思维状态下,就司法改革中的"形变"谈些分析性的看法: 意思表达与意思实现 如上所述,形变是外在形式或表意符号的变化。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在外在形式上有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巨大变化,从法袍、法槌等"服饰道具",到法院的建筑装备、法庭的设施、开庭的程式、裁判文书的样式等许多方面,都与以往有了显著不同,从而展示了司法的崭新形象。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外在形式的变化,都是为了表达与从前不同的一些新的司法理念,或者是对一些原有理念的新的理解,如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司法节制、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司法专业化,等等。符号是象征性的,它是表意的工具、意思的载体,因而是意思的表达而非意思的实现。如果我们以为法官穿上了法袍、敲响了法槌、拿上了高薪、行走于专用通道等,就实现了法官的独立、公正、权威、专业化,就能够把相关司法改革由进行时态转变为完成时态,那么就会夸大符号变化的意义,就会把符号的意思表达功能不自觉地等同于意思的实现。我想许多人之所以对法院的"服饰道具"等外在符号的变化不以为然,关键在于他们对司法改革有更殷切的期待、不愿意看见人们因外在符号的变化而沾沾自喜、故步自封。因此,应该充分肯定"服饰道具"等外在符号的变化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和成就所具有的意义,同时要不断追求现代司法的内在精神和品格,扎扎实实地进行由外而内、由表及里、循名责实的操作。 意思表达的一与多 符号是表意的,但符号和意思常常不是一一对应:一种符号可能有多种甚至截然不同的意思;一种意思也可能用不同的符号来表达。立足于符号来谈意思,我们会发现除去一些符号特别是专用符号具有普适性的单一意思外,更多的符号则在不同语境下会有不同的意思。符号的确定意思往往是选择、界说、合意的结果。比如,在一个贴满白色瓷砖的建筑中由一群身着黑袍的法官审理案件,我们可以解说为"黑白分明",也可以说成是"黑白混淆";究竟是"黑白分明"还是"黑白混淆",只能视具体语境而定。又如,法官的法袍比原来的军警式制服更能体现司法职业的内涵,这一点人们现在是接受了,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这只是对"长袍"类制服的多种含义在一定语境下选择界说的结果。如果认为法袍一定就表现法官的独立性、就保障司法权的消极性和中立性、甚至显示法官决策时需要尊重传统,那就大可怀疑了。"长袍马褂"在我们这个社会也经常被用于刻画知识分子的穷酸。穿了"长袍马褂",也不一定就消极被动,记得从前有一幅画,叫"毛泽东去安源",画的就是毛泽东身着长袍、手拿雨伞、风尘仆仆地赶往安源唤起民众闹革命的形象。事实上,除了在法庭上,法官以法官的身份活动时也不一定都要穿法袍。 意思表达的因循与创新 符号的意思由于语境的不同,常常处于流变之中,这就提出了因循与创新的问题。以法院门前的狮子为例。在法院门前以狮子做摆设,的确让人觉得有以民为壑的旧式衙门的味道,与民主共和、人民法院的性质不相契合。但是,联想到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也看到过门前、楼前摆狮子的情况,又觉得这个问题不能做过于简单的解释。狮子是威猛权威的象征,为什么在我们这里有力量、有权威的东西总会使人产生疏远民众百姓的感觉呢?其实,这是一种文化现象,说明我们有一种脱离民众的狮子文化或法律文化,有一种视法律为国之利器、视百姓为法之对象的法律文化;说明我们的民众百姓在现实生活中还不够有权威。而在别人那里,狮子则不会被解释为脱离、惊吓民众的官方或法律权威,而是象征着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法律、司法所应该具有的权威。因此,一旦我们顺着对狮子的某种负面解说清除了我国法院目前所有的狮子,彻底割断法院、法律同狮子之间所可能有的类比,我们会不会突然在某一天感到若有所失、感到别国法院的狮子可爱可亲、寓意深远呢? 关于司法改革的形变问题,还可以谈得更多、想得更深。比如,在我国,法官庭审使用法槌具有众多的意义,但是在国外法院参观、旁听审判,我们也见到许多没有法槌的情况。这就促使我们要思考:为什么可以没有法槌?为什么不使用法槌也可以有秩序井然、庄严肃穆的法庭裁判?有司法参与者发自内心的服从?在没有法槌的审判中,在法槌更多地是一种摆设的地方,难道我们不是更能体会到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深入人心吗?! 网络版权: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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