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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哲人气质 ——用哲学方法指导办案实践
更新时间:2003/6/21 22:49:06  来源:  作者:刘彤海  阅读702
    论律师的哲人气质
——用哲学方法指导办案实践
刘彤海
法学前辈江平先生在一篇短文里倡言律师应具有的哲人气质,并为"律师的气质呐喊"。①稍后,张思之先生也慨叹中国没有哲人气质的律师。②何谓"哲人气质",岐说纷纭,江平教授是从律师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视角谈律师的"哲人气质"的,我觉得谈哲人气质还是要从哲学的层面上予以审视。德儒拉德布鲁赫曾警示后人: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同时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性有所认识。对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职业有所信仰,但又同时在我们本质的无论哪一个极深的层次上不断地对此加以审问。吾人忝为律师界晚辈自当对自己所钟爱的职业加以审问。爰此,笔者不揣寡陋,接着江平先生的话题,对律师的哲人气质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具有抽象和概括能力
我们有一些律师同行缺少逻辑方面的训练,不懂归纳和抽象,写出的代理词、上诉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抓不住重点和中心,车轱辘话反复转,无论是法官还是对方当事人都不得要领。按照最新的审判方式须争议双方归纳焦点和要点,在法庭上,有的律师连自己的焦点都归纳不出来,非常尴尬,这就是不懂抽象的缘故。中国古代哲人就很懂抽象。如2300年前的公孙龙有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一直争论到今天,实际"马"即是对"白马"的一种抽象。马有各种颜色,如黑、红、花、白等各种颜色的马就是个别的马,将其共性的东西抽象出来,就是马的概念,即马舍弃马的各种颜色对其进行抽象。哲学上谈的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即是这个道理。列宁在《谈谈辩证法》一文中精确的说道:"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依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③这就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依凡是个别,人是一般,哈巴狗是个别,狗是一般,"人"、"狗"就是一种抽象,这种抽象就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再如列宁关于哲学的"物质"的著名定义,就是高度抽象的典范。他舍弃物理学上物质的具体形态,将物质抽象为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对于抽象,冯友兰先生有精辟的阐释:"近来一提到抽象,人们就有反感,认为抽象的意思就是模糊不清,虚妄不实,叫人不可捉摸。人们喜欢用概括这个词,不喜欢用抽象这个词。其实概括和抽象是一回事","抽象"是人类精神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任何理论都不可能离开抽象。离开抽象,不但不可能有什么理论,连话也不能谈了"。④

有人也许会说你说的是纯粹哲学问题,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法律上的一些名词都是高度抽象的产物。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在研究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的逻辑结构时有一段精彩的论述:"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出共同的规则来,在潘德克顿看来,回答是肯定的。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理论上谈这是能成立的。因为在人法(或称身份法)和物法(或称为财产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主体(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也是应该的......正因如此,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才那么吸引人,那么引人赞叹,特别使重视逻辑体系的人为之倾心。在总则编规定的几种主题(如"人"、"物"、"法律行为"等)中,'法律行为'特别动人。民法里有各种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从而使整个民法成为一体。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谢老的话明白如水的阐释了抽象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力量。⑤依我之见,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等原则都是对民法分则等具体条款的高度抽象。这些原则是民法中共性的东西,他象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由此使我想到黑格尔有一本关于法的著作,叫《法哲学批判》,其实法的最高境界就是哲学。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本身就是一部逻辑学。我们做为律师,不仅应认真读法学家的书,而且应认真读哲学家、思想家的书(有的哲学家本身就是法学家,如萨维尼、黑格尔、耶林、罗尔斯等)。比如马克思就是抽象大师(即逻辑大师)。他从资本主义社会千万种交换的物品中抽象出商品这个一般概念,然后进行逻辑推导,推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即物的有用性,价值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进而推导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个矛盾不可克服。资产阶级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锻造了自己的掘墓人。对马克思的观点你可以不赞成,但你不能不佩服其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严谨的逻辑。这些连马克思的政敌都是承认的。列宁也是抽象大师,他对哲学上的物质所下的定义真让人叫绝,他舍象掉物理学上的声光电热磁等具体物质,给物质下个科学的定义。哲学大师冯友兰对此评价甚高:"列宁所谈的物理学所讲的物质比哲学所谈的物质,外延比较小,就是说,它概括的范围比较小,哲学所谈的物质外延比较大,就是说,它所概括的范围大。因为范围大,所以就须从其所代表的概念中抽出一些东西,例如不可入性,惯性、质量等等。抽来抽去,仅只剩下独立于人的组织之外的那个客观实在性。这就是抽之无可再抽了。"⑥
读一读台湾法学家史尚宽的民法著作不无启迪。他撰写民法理论的顺序与其他学者不一样,他先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写民法总论"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祥细内容,而后能豁然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⑦作者这种做法恰恰符合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然后由一般到个别的逻辑。对此苦心尚未见有学者领会。看一看大陆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等宏篇巨制,不能不为其攫人的逻辑力量所动。宋代大文豪苏东坡最懂概括:他在总结自己坷坎不平的一生的时候写道:自问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知道苏轼历史的人都知道这"三州"背后蕴含他一生坎坷不平的血泪史。我认为一篇好的代理词、辩护词,本身就是一篇论文,这篇论文要讲究逻辑,要具有高度的抽象力和概括力。笔者不敢称其为已经掌握了逻辑,只是努力学习逻辑,尽量将其运用到案件代理实践中而已。我非常服膺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里的一句话: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哲学即是世界观同时也是方法论。张思之先生所倡言的律师应具有哲人气质,我想抽象和概括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律师只有掌握这个方法才能使自己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具有理论力量,才能说服法官,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在感性认识上打转转,抓不住案件的要害和实质,往往被那些高傲的法官投以轻蔑的一瞥。

二、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学会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指导办案实践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往往有多种矛盾即多种法律关系。梁慧星教授曾指出:"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的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⑧关系即矛盾,权利义务关系,即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哲学界有将错综复杂的矛盾称为矛盾群的观点。这种矛盾群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二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联系的多种性即构成矛盾群,矛盾群具有多层次结构,如现代物理学中的原子,就是多层次结构的矛盾群,在事物内部诸多的矛盾群中必定有一个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矛盾。我认为把矛盾群的概念引伸为"法律关系群"也很有意义。有的案件有多种法律关系,亦即多种矛盾,要廓清复杂案件的关系,只有用矛盾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矛盾的不同层次,才能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搞清楚案件的实质和核心。依我之见,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分析方法还是值得认真学习并用于办案实践的。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国内有多种矛盾,有共产党和国民党的矛盾,国民党内部有左派和右派的矛盾,有主战派和投降派的矛盾,有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毛泽东同志分析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矛盾后,抓住了决定中国前途和命运即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主要矛盾,与国民党搞统一战线,进行反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这种矛盾的分析方法,即是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笔者曾代理海南深圳发展银行一起信用证抵押担保纠纷案,这个案件标的额是187万元美金,法律关系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1996年9月5日,海南省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军企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深发行)发函表示愿意以其位于某市海秀大道的××大厦作为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物为通华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担保。同日,军企公司与×发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乙方为债务人某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开出金额为265万元的信用证,乙方届时依据该信用证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为甲方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187万美元。"1996年9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注明权利价值为187万美元。1996年9月13日,有限公司向×发行提交一份《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深发行为其开立一份金额为2802533美元的远期180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1996年9月16日信用证项下货物抵深圳的湾港。1996年9月26日,×发行通过其总行以电传方式开出一份LC40960008号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802500美元,期限为180天。1997年10月20日,深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2971015.80美元支付给受益人。有限公司除付保证金574756.40美元外,尚欠信用证项下款2396259.40美元未付给×发行。
为此,×发行于1997年9月9日向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限公司偿付×发行为其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要求处置军企公司向×发行提供的抵押物,以清偿有限公司所应偿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某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深发行为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以及军企业公与与深发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债务人偿付2396259.40美元债务及利息,判令军企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87万美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将抵押房产折价或变卖后优先受偿。一审判决后,某军企公司当时没上诉,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请再审。申诉主要理由是深发行与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因违法而无效,申诉人的抵押合同无效。海口中院通过再审作出了迥异于原审的判决,将为信用证设定抵押担保纠纷认定为信用证纠纷,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后,深发展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在代理中我运用矛盾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四个法律关系:第一,开证行(×发行)与受益人(韩国卖方)之间的信用证关系。如果彼此之间产生纠纷,属于信用证纠纷,适用法律也应该适用国际惯例,然而本案不存在此纠纷;第二,买方(有限公司)与卖方(外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本案交易目的都已实现,也无纠纷。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第三,开证申请人(有限公司)与开证行(×发行)之间的资金融通(性质属于借贷)纠纷。本案×发行在对外付款后,享有对有限公司的债权。第四,×发行与军企公司之间债权抵押担保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抵押担保纠纷。该纠纷与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付款均无关系。信用证已经完成了它履行的历史使命,即使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双方交易标的都已实现和认可,因而这方面没有纠纷。信用证的履行也没有加重抵押人的责任,所以不能将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移植到本案债权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来。否则就容易引起法律逻辑上的紊乱。可见,再审判决对×发行与军企公司之间的纠纷认定为信用证纠纷是错误的。
通过分析案件的多层次"关系群"从而找出决定案件性质的那一个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关系,给法官审理该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思路。本案最后审理结果(由于某种干扰)虽然不尽如人意,但主审法官对我们分析是首肯的,我的矛盾分析法不能说是成功的,但做为代理律师,尝试用哲学的矛盾分析方法去办案,应是律师成功代理复杂案件的必由之路。
我们有些律师不太会用矛盾分析法分析案情,抓不住主要矛盾,在代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对其中的一些"法律关系"连自己都说不清楚,更遑论说服法官了。有这样一起案件:××村成立一个××装卸公司,该装卸公司与××油田供应处签订了一份装卸合同。在一次装卸货物中,×装卸工人被吊车(吊车××油田供应处)砸成重伤。砸伤的原因主要是装卸公司指挥失误,次要原因是吊车司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有个律师代理受害人起诉装卸公司和×油田供应处(共同被告)要求赔偿。起诉状也未写明案由,期间还二次修改、更换诉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已超过60天,未申请仲裁,法院准备驳回诉讼请求,该代理律师也说不出青红皂白。该主审法官与我探讨这个案件该怎样处理,我运用矛盾分析法,给法官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这个案件有四层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雇主装卸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装卸缷公司与×油田供应处之间的劳务关系;三是受害人与供应处的间接劳务关系;四是受害人与装卸公司和供应处侵权行为关系。这四种关系存在着劳动争议和侵权行为竞合。如果按劳动争议提起诉讼,被告人是装卸公司,供应处不是适格被告,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但由于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以这个案由起诉至法院,必败无疑。如撇开这个劳动争议,从侵权行为这个角度提起诉讼,将装卸公司和×供应处列为共同被告,一不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根据他们过错责任大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岂不顺理成章?但法官告诉我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说不出个一、二、三,曾欲驳回诉讼请求。我向法官陈言,21世纪立法的大趋势是照顾弱者,按照侵权纠纷审理这个案件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法官觉得我说的有道理,按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判决。

三、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学会对人类精神的反思。
"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人类的精神生活的主要部分是认识,所以也可以说,哲学是对于认识的认识。对于认识的认识,就是认识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认识之,这就是认识的反思。"⑨"人类精神的反思是人类精神生活达到很高的阶段的产物。"⑩"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活动的结晶,一个民族的哲学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对于它的精神活动的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民族的哲学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最高成就,也是它的理论思维的最高发展。"⑾

我认为反思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反思需要慎思独思。
先哲罗素叙述苏格拉底的反思精神是很令人激动的。苏格拉底曾向青年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我想修鞋,我要去找谁呢?"对这个问题,一些坦率的青年就回答说"去找鞋匠啊,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又会提到木匠、铜匠等等,于是最后便问到这样的问题:"谁应该来修理国家这只船呢。"⑿这个追问就很发人深思了。苏格拉底一生是在辩论中度过的,他有时为想一件事情竟在一个地方一动不动的站了二天二夜。这种精神是令人感佩的。中国古代哲人对于反思的事例也是不胜枚举的。如宋代的王阳明,有个哲学命题"格物致知。"这个"格物致知"就是精神反思,为了弄清一件事情他可以站在竹子面前凝神不动,一站就是半天。逻辑学家金岳林先生有时为思考一个问题,在给对方打电话时,连自己的名字都忘了,这就是大智若愚,是人类精神的反思。他在十几岁的时候,就对中国的一个谚语,"金钱如粪土,朋友值千金。"指有逻辑错误。如果把这两句话作为前提,得出的逻辑结论应该是"朋友如粪土"。⒀思想家顾准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个党的群众路线进行了反思和追问。他说从群众中来是从那些群众中来,是多数群众,还少数群众;到群众中去的是那些人,是带框去的人,还是不带框框去的人;集中的是多数人的意见,还是少数人的意见?这种追问真是石破天惊!这些著例运用到我们办案上是很有启发的。我们在承办案件的时候,要忌浮躁,慎表态,潜心进行反思,反思能给你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使你柳暗花明。本人曾代理一件借贷纠纷案就颇费踌躇。案件本身不复杂,1999年2月某企业向某银行借贷300万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即1999年12月27日止。某信用社给某企业担保,保证期限为3年,即从1999年12月27日至2002年12月27日。原告起诉时间是2002年1月份,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两年部分是否有效,我翻遍了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答案。法院的意见是保证期间法无明文限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我是保证人一方的代理人,如果按这个意见,这个官司就败诉无疑了。我对约定是否可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产生了怀疑。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2年诉讼时效有效,那么在2年之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话就失去了胜诉权,但对保证人则不然,他要为债务人承担偿还义务,这岂不显失公平?后来从曹士兵的一本书上顺带提到这个问题是:"结合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可认定为有效。"我就是用这个观点阻却了某法院判决半年多时间,这个案件现在某省高院审理中。反思就是从"不能"的地方找到"能",从没有破绽的地方找出破绽,仅此而已。


第二,反思需要学会雄辩
前几年电视台经常组织一些大专辩论会,虽然与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不一样,但就同一命题有正方与反方紧紧围绕自已的辩点相互诘难,虽然即兴发挥的较少,但我们是可以领略那种锋芒毕露的雄辩精神的。日本物理学诺贝尔奖的获得者汤川秀树在一本书中谈到庄子的一个寓言及其对寓言的理解,使我感到震惊和惭愧。我非常欣赏他这篇文章,所以就引述在这里,供同行赏析:
经常有人来请我为他们在一张专用的纸上写些什么,或者写一张字幅以供装裱。在前一种情况,我往往可以用自己的一首诗词搪塞过去,但是对于写字幅的请求__通常的做法是从古典作品中摘录一个适当的简短词句方面是常感困难的。不过,近来在某些场合下,我曾经书写了三个汉字:"知"、"鱼"和"乐"。每当我写下这三个字的时候,人们常常要我说明含义。事实上,"知鱼乐"这句格言出典于《庄子》第十七篇《秋水》一文。原文如下: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这段对话看起来颇有点像禅宗问答形式,而实际上却很不同。禅宗总是把论证进行到科学无能为力的地方,而庄子和惠子回答则可以看做是对科学中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一问题的间接评注。惠子论证方式的逻辑学看来始终比庄子的逻辑学要好得多,而且,惠子拒不承认任何像"鱼之乐"那样的既无明确定义又无法证实的事物;⒁这当然是和传统的科学态度更加接近的。不过,我虽然自己是一个科学家,但是我却觉得自己更倾向于庄子所要暗示的东西"。⒁
做为中国律师,我本人竟然对庄子这篇寓言的无知感到惭愧。随后我找来陈鼓应教授的《庄子浅说》,陈教授对这段论辩有这样的评述:
"庄子与惠子由于基本观点的差异,在讨论问题时,便经常互相抬杠,而挨棒子的,好像总是惠子。在《逍遥游》上,庄子笑惠子"拙于用大";在《齐物论》上,批评他说:并不是别人非明白不可的,而要强加于人,所以惠子就终身偏蔽于'坚白论'("非所以明而明之,故以坚白之昧终");《德充符》上说惠子:"你劳费精力......自鸣得意于坚白之论。"这些批评,庄子都是站在自己的哲学观点上,而他最大的用意,则在于借惠子来抒发已意。⒂
庄子和惠子的这段辩论是很深刻的,他们俩围绕庄子是否知道鱼之乐展开论辩,这段辩论是围绕一个命题:庄子是否知鱼乐;然后进行了三个回合的辩论,彼此之间这种严谨的逻辑推理,是很动人的。著名律师田文昌在东北有一次为某被告辩论正当防为时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有时是相当复杂的,尤其在双方打得难解难分的情况下,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交叉进行,持续许多回合,形成一个连续进行的行为过程,很显然,在收回拳头打人的时候,收回拳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停止打击,而是为了加强打击的力度,收回拳头的动作仍然是打击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绝不能将单个动作从侵害者的行为整体中人为孤立出来,割断侵害行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将某一种暂时性的停顿或间断视为侵害行为的停止或结束。本案中,"被害人"手持1米多长的方木棒猛打被告头部,且将被告打倒在地之后,又连续实施侵害,其手段、工具和强度足以造成死亡后果"。⒃这个拳头收回是为了出击与退一步进二步,欲进先退等哲理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些论辩除了推理性之外,还有一点启示,就是我们要提高应辩能力,最好要有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经常在一起论辩、诘难,从辩论中能碰撞出一些思想上的火花。所以我建议同仁们不定期的搞一些律师沙龙,围绕我们承办的一些疑难案件或者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争辩,要有古希腊哲人的辩士精神,当然我这里所说的辩论要有理论深度,不能象网友那样互相谩骂,那不但不会有什么"哲人气质"的陶冶,反倒增加了一些低劣和媚俗。同道之间的辩论要有与自己学识相当的人,否则也是对牛弹琴。要子期、伯牙相得益彰。恩格斯在评述费尔巴哈之所以是半截子唯物主义的原因时,有一经典阐释:费尔巴哈长期僻居穷乡僻壤,过着孤陋寡闻的生活,不能和他学识相当的人进行交流,这是他的悲剧所在。因此,我很欣赏现在大学里面的学术讲座,但已经没有那个缘份了。

第三,反思需要博览群书,借它山之石用以攻玉
按照江平教授的论述,哲人不仅包括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事法律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我认为哲人就是聪明人,他的概念外延还要大,他不仅包括哲学家、神学家,还应包括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法学家,甚至文学家。他们的著作都充满哲理和睿智。这些哲人思考问题的方式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孙子兵法的天地、敌我、攻守、胜败、虚实、奇正、己彼等都充满着辩证法和大智慧。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在其比较法那样抽象的著作里大量引用了屠格涅夫、托尔斯泰、雨果等作品中的观点去阐述某一个法学论点,语言是那样具有色彩和鲜活,另人艳羡。马克思在《资本论》那部巨著里面引用了从古希腊神话、荷马史诗、莎士比亚、巴尔扎克等上千个文学典故,充满了无穷的文学魅力,无愧一位语言大师。我们有些律师同仁,语言干巴巴的几条筋,翻过来掉过去,还是引用那几个法条,没有逻辑,没有精彩的语言,无法感动法官,也无法倾倒听众,更谈不上什么"哲人之气"。我认为要具有哲人气质,应该博览群书,增加自己多方面的知识储备。我常常面对前人浩瀚的知识海洋,感到是那样的贪乏,感到精神饥渴,感到人生之倏忽;面对大师们的精神大餐,如果不能尽情的吸收菁华用来充实所钟爱的神圣职业,岂不愧对当事人对你的重托,岂不愧对前辈法学家对我们的殷切期望,岂不愧对自己的人生和良心!


【注释】:

①《律师文摘》2002年第1辑卷首语

②张思之在《律师文摘》2002处第2辑卷首语中写道:"目前我们奇缺而又至关重要的是哲人。我们这支队伍历经二十年的磨砺至今不能达到一个处处放彩满队生辉的境界,我认为首先是存着这样一个致命的弱点。"

③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版,第409页。

④冯友兰《哲学史新编》第1册,第18-19页。

⑤、⑥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08页-409页、第19页

⑦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页。

⑧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47-48页。

⑨、⑩、⑾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5年1月第3版,第9页、第15页、第26页。

⑿〔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8页。

⒀冯友兰《三松堂小品》,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

⒁(日)汤川秀树《创造力与直觉》,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68-69页。

⒂陈鼓应《庄子浅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9月北京第1版。

⒃《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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